因為身患膿血癥,殘疾人楊紅玉被醫生建議流掉懷了5個多月的孩子,夫妻倆輾轉多家醫院卻因為風險高未被接收。奔波中,只有7個來月的孩子被生在街頭。
接診重病患者,醫院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尤其是技術能力達不到要求的情況下,出于自身安全的考慮,醫院就會拒診。從道理上講,醫生負有救死扶傷的倫理責任,見死不救,拒絕接診重病者,不符合基本的醫學倫理,破壞醫療行業自身形象,加劇醫患矛盾,應該受到譴責。
但是,光從道德上去指責醫院作用不大,醫院說到底是一個利益主體,不是慈善機構,它會考慮投入產出。如果接診重病患者,出現醫療事故,就要進行醫療責任賠償,甚至遇上天價索賠,那就不光是醫德問題了。因此,光靠道德說教逼壓醫院見死即救,道理上沒有問題,醫院也肯定知道自己理虧,但它仍然會在具體問題上偏向于利己的拒診。
有沒有辦法解決“重病者被拒診”?當然有,那就是推出醫療責任險。所謂醫療責任險,是指醫療機構向保險機構投保,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從國內外實踐來看,運用保險手段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有三大好處:一是建立第三方賠償的途徑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二是將醫療糾紛處理從醫療機構內轉移到醫療機構外,有利于保障醫療機構正常秩序;三是利用保險價格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利于促進醫療機構轉變觀念,提高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升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當然也就有利于醫院減少見死不救的行為,緩和醫患矛盾。因此,應該像汽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一樣,政府應該強制公立醫院購買醫療責任險,對非公立醫院可以實行勸告購買。
有一點讓人擔心的是,醫院投保后,醫院有可能會將保費計入醫療成本,導致患者看病費用“水漲船高”。那些醫療風險系數極低的患者要分攤保費的成本,形成不公平的就醫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醫療責任險應視為公共服務險種,要求保險公司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另一方面,考慮到看病難、看病貴,以及醫患矛盾、尤其是暴力傷醫事件已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必要的情況下,保費可由財政列支,這樣就減輕了醫院的負擔,同時也間接減輕了患者的負擔。
2014年7月,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首次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實現應保盡保,多渠道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現在的問題,是要將《意見》變成行動,層層抓落實。這當中,不光是公立醫院要提高參保率,保險公司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水平同樣重要,千萬別將醫患矛盾演變成醫保矛盾,那就不只是矛盾的轉移,因為醫院怎么也脫不了干系,就會演變成多方矛盾。
原標題: 重病者被拒診不只是醫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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