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有毒松香賣給同行,被判刑
該案犯緩刑期內嚴禁從事
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7月30日,仙居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徐某因將松香賣給從事雞鴨脫毛生意的商販,被認定為從犯,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不僅如此,他還收到了一份“禁止令”,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件
賤賣松香成從犯
徐某47歲,在仙居城關中心菜場從事雞鴨脫毛加工有十來年。為了方便省時又有效果,他一直用松香給雞鴨脫毛,一年要用掉300斤。2012年10月,徐某被菜場管理人員告知:松香有毒,不能用來給雞鴨脫毛。此后,徐某就改用脫毛蠟。
可是,買來的松香還剩下三四十斤,丟掉又怪可惜。為了減少損失,徐某找到同在仙居官路鎮從事雞鴨脫毛生意的李某夫婦,以500元的價格將剩余松香賤賣給了他們。
當時,徐某還心存僥幸地想,城里查得嚴不給用松香,鄉下的脫毛加工應該沒人管。2013年11月,李某夫婦在使用松香給雞鴨脫毛時,被工商和公安部門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在知情的情況下,仍將松香賣給李某夫婦,對他們實施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起到幫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因他主動交代涉案事實,構成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解釋
什么是“禁止令”?
此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來,仙居法院按照新規首次適用“禁止令”。承辦法官張巧巧解釋,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張巧巧介紹,為確保“禁止令”令行禁止,在宣判時也會明確告知罪犯違反禁止令的后果。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違反禁止令尚不屬于情節嚴重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也就是說,徐某在緩刑期間,要定期向社區矯正機構匯報自己的動向,如果發現他還在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那么他的緩刑很可能被撤銷,他將會真正失去自由。”張巧巧說,“禁止令”加大了處罰力度和約束力,一般來說,犯罪分子不會冒這個險。
原標題: 仙居法院發出首例緩刑考驗期“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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