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制定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對于食品安全事件負責人的懲罰力度。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負責人要承擔最重刑事責任,其懲罰性金額也要上不封頂。
昨天下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中國衛生法學會、中國管理科學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共同舉辦《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訂)》研討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表示,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原因有三:
一是企業誠信體系不健全;二是違法成本太低;三是對于食品安全事件負責人的刑事法律責任追究太輕。
李偉民說,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對于違法企業的處罰罰款多數起點都是2000元的規定是不合理的,處罰太輕。
對于像上海福喜這樣大的企業的處罰是不應和一個小超市相同的。
此次草案修訂,不僅要對違法企業從嚴處罰,也應細化處罰規定,根據不同的情形來制定懲罰等級制度及罰款金額。
比如要依據企業的規模大小、年收入及注冊資金來制定罰款等級。具體來講,應從違法企業的三方面考慮:
一是要看企業生產和銷售的劣質產品種類多少;
二要看事件對社會的影響持續時間;
三要看對大眾造成的危害程度。
像福喜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大,發現問題應馬上責令停產、停售,且罰款數額應在100萬元以上,甚至上不封頂。
他建議應調高處罰起點,將其從2000元提至萬元以上。
記者注意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訂)》補充意見中,對違法企業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已從現行法律條文中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變為“一百萬元以上”。
其他建議消協可代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
原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也強調,此次草案的修訂中,有必要重提“公益訴訟”,它是消費者維權的一個重要途徑。
李偉民表示,消法中對公益訴訟的規定較具體,現行食品安全法中對公益訴訟的主體無明確規定,此次修法應進行明確。可以明確主體是消費者協會或是相關的社會組織。
食品安全風險應向百姓通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還表示,應將風險交流機制概念納入立法框架。風險交流是將已知安全風險,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政府監管部門、技術支撐單位、行業協會等之間交流,共同研究對策。
還應將食品安全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時向百姓通報,通報機構可以是掌握大量數據信息的科學評估機構,并說明事件影響有多大,減少恐慌和疑慮。
《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訂)》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31日。
原標題: 《食品安全法》征集意見 專家:處罰問題企業應不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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