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本事件中大學生們與火鍋店直接形成的關系,本律師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三節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應當歸屬非全日制用工性質的勞動關系范疇。理由如下:
一,雙方有簽用工“單子”(單子的內容實際上包含了勞動合同的內容,屬于較為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二,雙方有明確約定,以小時作為計算報酬的依據。三,大學生的學生身份,難以具備全日制用工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力隨時終止用工。因此,無論本事件中的大學生們以何種理由終止用工,都是合乎法律規定。
火鍋店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立即支付拖欠大學生們的勞動報酬。
在本事件中,大學生們能夠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令人敬佩的,是大眾法律意識和維權觀念覺醒的表現。
最后,鑒于本事件,已經難以以協商的方式解決,所以建議大學生們,以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勞動部門的要求,帶上材料去勞動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投訴/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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