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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漏水導致欠費17980元 誰來買單?
2013年10月24日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原標題:水管漏了一年多,水費欠了17980元,這錢這責咋算

  通訊員 蔣璟 陳麗莎

  “一年多,漏掉2800多噸水,欠了17980元水費,而這期間,我和房東都沒收到過供水公司催繳水費的通知。水漏了那么多,難道他們就沒責任?”10月21日,溫嶺人民西路一租戶薛先生對記者說,作為國有企業的供水公司,如此處理事情,讓他想不通。

  事情從今年9月說起——

  “9月上旬的一天,供水公司的兩位抄表員來到我店鋪,說阮女士家欠了很多水費。阮女士是我房東,很少住在溫嶺。當時,一聽是2800多噸水費沒繳納,欠費17980元,我傻眼了。因為自來水我在用,水管只接在衛生間,平常用于洗手和沖馬桶。”

  “9月中旬,供水公司相關負責人就此事和我們進行協商。對方說,原來我的水費是按商業用水收,每噸6.3元,現按照居民用水計算,每噸3.55元。也就是從原先的17980元減為10131元。我和房東沒同意,事后向12315中心申訴。”

  “9月下旬,抄表員送來一張沒蓋公章的水費催繳告知書,并對我說‘10月1日前交這筆費用,就按10131元收取,如不交,恢復原價,還收滯納金’。”

  “10月9日,抄表員又送來一張水費催繳告知書,繳費金額提到19525元。10月15日送了一張停水通知單。同樣,都沒蓋公章。”

  “供水公司態度強硬,讓人不好接受。”

  用戶薛先生出示了一份用水情況查詢清單。記者仔細看了一下,2012年2月1日前抄表顯示,用水量每個月基本上是2噸—4噸;2012年2月至8月,用水量30多噸或40多噸;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用水量最少的99噸,最多的414噸。

  用水清單顯示,薛先生的房東阮女士從2012年1月份開始,共19個月未銷賬,總用水量2854噸,總金額17980.2元,平均水價6.30元。

  薛先生說,從這張清單中可以看出,去年2月份開始,用水量比之前多出10多倍,這時水管開始漏水,到9月之后,最多時比之前多出100多倍。“事后我們查原因,估計是鋪在地下的水管漏了。如果供水公司及時通知我們,或者采取相應的措施,水不可能白白浪費這么多。”

  “我的水費都是直接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房東賬戶的,所以用了多少,還剩多少,很少去關注。”薛先生說,“在賬戶中陸陸續續轉了1000多元,記得去年9月份前也轉過一筆錢,大概五六百元。我2008年5月租下店鋪時,在衛生間自己安裝了一個水表,上面顯示至今才用了192噸。我沒收到任何欠費的通知,所以用水量多了這么多,一點也不知情。”

  “既然欠款,為何欠了一年多才通知我?如果我拖欠了兩三個月就接到通知,肯定能發現異常,損失就不會那么大。”薛先生表示,“出現這個事,我們也有責任,愿意承擔一部分費用,可供水公司態度強硬,最近消保委介入協調,供水公司給我們停了水,還說再不交水費就卸水表。”

  “9月中旬,我們和供水公司協商時,對方說水價可以按居民用水計算,我們承擔10131元。我和房東都沒同意,房東的意見是‘1個月,2個月,找不到戶主,通知不到,還說得過去,但1年多找不到戶主,怎么也說不過去。我們這一方只愿承擔3個月的水費’,而我的態度是,早點解決少點麻煩,如果供水公司同意少2000元,我們付8000元,馬上就去繳清。”薛先生說,“可供水公司怎么也不同意。”

  “抄表員盡到責任,我們已作出讓步。”

  10月21日下午,記者來到溫嶺供水公司進一步了解詳情,總經理汪華良外出。10月22日上午,汪總電話聯系了記者。在電話溝通半個小時后,汪總表明了供水公司的態度——

  這兩天,供水公司會派人再送去水費催繳告知書,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用戶再不繳納,供水公司就把水表卸下。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下來后,用戶繳納了他們該支付的這部分,我們給恢復用水。

  汪總表示,用戶一直在說“抄表員沒及時通知,沒及時收費”,這其實都是借口,“抄表員盡到責任,也履行了義務。抄表員每個月都會把水費清單放到固定的位置,是用戶自己不注意看。”

  “水費欠了一年多,為何之前供水公司沒有去催繳,或采取其他措施,讓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記者問。汪總給出了幾點解釋——

  一般來說,我們發現用戶的用水量出現異常(用水量超過平均用水量20%以上),工作人員會告知用戶或關掉閥門。供水公司曾電話聯系過房東阮女士,但原先登記的號碼打不通;用戶拖欠水費兩三個月期間,曾把供水閥門關掉,后來對方付過錢,才給恢復的。從方便用戶的角度考慮,我們不會一拖欠水費就給停水;還有一個,就是阮女士家的門牌號有了變動。

  記者從用戶薛先生那了解到,阮女士原先登記的小靈通確實沒在使用,原先登記的是人民西路16幢6號,現門牌號更改為人民西路259號。

  “為何欠費一年多之后,才想辦法找用戶呢?”記者追問。

  “出現這些問題供水公司在管理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之前公司的電腦系統在更新,統計過程中可能有遺漏。”汪總強調,“我們已作出讓步,為用戶減了水價,但用水量不能減。”

  律師認為供水公司應該負主責

  在這筆大數目的水費糾紛中,雙方各說各的理,那么業內人士如何看待這事?

  10月23日,記者就兩個爭議焦點,采訪了浙江孚吉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群群和溫嶺消保分局局長程宇鮮。

  焦點一:水費該由誰承擔?

  對于供水公司給出的“水價可以降低,但用水量不能少”的態度,朱群群表示“不合理。供水公司應該負主責。”

  朱群群說,計算水費時,用戶的用水量必須減少,擴大范圍的用水量不需用戶承擔,這個過錯是供水方導致。因為它沒有采取防止損失擴大的相關措施,如中止供水或訴訟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現在供水公司強調已履行了告知義務,那么就應出示相關的依據,如催款單,告知書等。退一步說,即使供水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但關鍵的一點,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他們沒有采取,導致了損失無限擴大。

  另外,供水公司本身的管理也存在問題,如電腦系統更新,統計有可能遺漏,導致用戶家欠費的信息一年多才被發現,主要過錯在于供水公司。

  焦點二:不交水費就卸水表,合理嗎?

  程宇鮮說:“此事欠費雙方都有責任,不能把責任都推到用戶身上。消保委已介入調解,在這個過程中,供水公司不應該變化欠款數額,也不應該采取卸水表或停水等行為。用水是一個民生問題,供水公司在自身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讓利于民。”

  朱群群說,目前雙方還處在調解階段,對于水費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供水公司單方面提高金額及滯納金,該筆費用不對用戶產生法律效應。“沒有通過相關機構,如消協、法院等裁判確認具體金額損失,如擅自拆除用戶水表,是不應該的。如果供水公司真的這么做,不利于問題解決,反而會加深矛盾。”

 

來源: 臺州日報  作者: 顏敏丹  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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