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汽車4S店被依法罰款10000元
記者 朱玲巧
通訊員 洪 曄 呂維勇
近日,我市工商部門對汽車4S店類似格式合同展開專項檢查。工作人員發現,汽車4S店為了推銷汽車,常推出試乘試駕活動,在試車時往往讓駕乘人簽訂一份免責合同,而這些合同往往隱藏著不公平的“霸王條款”。
工商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看到,溫嶺一家汽車4S店提供的合同文本有這樣幾行字:“本人在試乘試駕過程中,將嚴格遵守行車駕駛的一切法規和要求,并服從貴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駕駛,以盡最大努力和善意保護試駕車輛的安全和完好,否則,對試乘試駕過程中造成的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傷亡,上述經銷店或他人財產的一切損失將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且標注“本公司對此試乘試駕享有最終解釋權”等條款。
執法人員一眼就看出了合同中的“貓膩”。執法人員告訴記者,試乘試駕活動是消費者了解汽車質量性能,為達成汽車買賣交易協議的一個重要步驟。并不是說簽署試乘試駕協議,就完全免去了4S店的所有責任,合同的作用是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同時,執法人員解釋,汽車銷售者提供的試駕車輛的質量安全性能必須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要求。還要提供合理的安全試駕路線,試駕車輛必須按國家強制要求辦理相關保險業務。
“如果在試駕過程中,發生車輛安全事故,除去消費者自身不當駕駛因素外,不能排除車輛的質量缺陷、汽車銷售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等因素,汽車銷售者應當根據法律要求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這家汽車4S店在格式合同條款中單方免除4S店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4S店以‘最終解釋權’排除消費者請求解釋格式條款、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等權利,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人員說。
對此,工商部門對該汽車4S店的試駕協議“霸王條款”依法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修改相關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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