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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海建立申訴案件法律援助機制
2015年12月08日 來源: 臺州商報 朱來華 章韻

  日前,為探索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臨海市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司法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將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局負責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部門分別為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檢察院控告處(科)和法律援助中心。

  該《意見》明確了申訴案件的范圍是指案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含國家賠償)判決、裁定、調解和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或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和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及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凡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事項范圍、申請條件及管轄權限的申訴案件,申訴人可以向受理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律師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等條件,遴選經驗豐富、溝通能力較強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律師人選,為符合條件的申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受理符合規定的申訴時,在告知其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應告知申訴人如有經濟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并向申訴人出具《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關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辦案部門。受援人對原審代理人、辯護人工作認可度較高的,可以提出選擇意向。

原標題: 臨海建立申訴案件法律援助機制

標簽: 援助 案件 法律 法律援助 申訴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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