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搭乘行為影響駕駛的線路與時間長短
與駕駛人身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明知朋友酒后駕車還搭乘回家,結果車子墜河釀成駕駛者身亡的慘案。事后,死者家屬將3名搭乘人告上法庭要求擔責。日前,臺州市黃巖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車禍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酒駕司機金某負主要責任,幾名搭乘人各承擔一定責任。

酒后駕車送朋友回家途中墜河身亡
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去年7月21日是金某生日,可生日宴會后的醉酒駕車讓他的生命定格在了28歲。那一天,金某邀請了一些朋友聚餐、唱歌,作為東家,金某自然淋漓暢飲。聚會結束后,金某拒絕了朋友為他叫來的代駕,趁酒興自己開車回家,陳某、黃某等5人決定搭乘金某順風車回家。
在送人途中,金某接上剛才有事離場的王某,將他送回了家。此時,車上尚有陳某、黃某二人,凌晨1時許,在送陳某的途中,車子行駛到頭陀鎮店頭橋處發生了意外,駛出了路外墜入河中。陳某、黃某先后打開車門驚慌逃出,而金某被困在車內直至被過路行人救出,但因搶救無效死亡。
對此,交警部門認定,金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黃某無造成此事故的過錯,無責任。
法院:搭乘行為影響駕駛的線路與時間長短
與駕駛人身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面對交警部門的認定,痛失愛子的金某父母認為王某、陳某、黃某明知金某喝了酒,仍要求金某送客,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將當時搭乘金某順風車的他們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的50%,即2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確認金某父母因金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為41.29萬余元,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與事故的因果關聯作出判決,陳某賠償10%即4.12萬余元,王某、黃某各賠償5%即2.06萬余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酌情由陳某賠償5000元,王某、黃某各賠償2500元。
承辦法官對判決結果作出解釋,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金某的死亡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金某拒絕朋友安排的代駕,不聽朋友的勸說,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主要過錯在于金某自己,應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王某、陳某、黃某以及其他幾位搭乘人明知金某酒后駕車,存在危險性,仍決定搭乘金某駕駛的機動車,該行為勢必影響金某駕駛車輛的線路與時間長短,與金某面臨的危險性大小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這些乘車人也各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各自承擔一定責任。其中金某之所以駕車經過頭陀鎮店頭橋頭處,是為了送陳某,因此陳某與事故的因果關聯比其他乘車人更高,故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 酒后駕車墜河身亡 搭乘人也有責任
看臺州新聞,關注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新聞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郵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