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居法院發布了《金融商事審判情況報告》,即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對該院近年審理的金融商事案件基本情況進行了梳理,并提出防范風險的建議。這是該法院首次發布金融商事審判白皮書。
小額貸款糾紛逐年增加
近些年,隨著各項金融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如雨后春筍般發展起來,但經濟糾紛和新型案件也隨之而來。
2014年仙居涉小額貸款公司的民商事案件有26件,比2013年多了20件,而今年截至目前已達到54件。從這些案件反映出,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高息放貸、擔保手續不完善、貸前審查不嚴等問題。
去年,該院審理的一起某小額貸款公司訴某企業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貸款公司提供為期半年的最高貸款限額210萬元,以該企業的機器設備作為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手續。然而,企業逾期沒還錢,貸款公司起訴后,經調查,這些機器設備只是企業融資租賃來的,企業根本沒有所有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起訴,換句話說,貸款公司的貸款被“打了水漂”。
聯保容易“一損俱損”
聯保,作為保證的一種方式,可以為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生產提供有力支持。但如果聯保的保證人選擇不當,就容易導致“一損俱損”的局面。
仙居白塔鎮的吳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倒霉事”。2013年,他與其他三位同村人組成聯保小組向信用社貸款,簽訂《農戶聯保協議》,有效期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2014年第一期貸款到期后,信用社按合同約定再次向其他三人發放貸款,但以吳先生還款超期為由未繼續向其發放貸款。
然而,2015年第二期到期時,其他三人均遲遲未還款,信用社將包括吳先生在內的四位聯保成員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吳先生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四人簽訂的《農戶聯保協議》約定,信用社有權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吳先生不能以自己沒有從信用社貸到相應款項為由進行抗辯,而不承擔保證責任。最終判決支持了信用社的訴訟請求。
三類糾紛占金融商事糾紛案八成以上
“白皮書”顯示,2014年該法院共受理金融商事案件211件,占全年商事案件總數的12.06%,同比2013年增加11.6%。
從案件類型來看,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和擔保類糾紛就占了金融商事糾紛案總數八成以上。隨著金融商事案件數量攀升,涉案標的金額也在快速增長。比如金融借款合同案件,2014年涉案標的金額為1.43億元,同比增幅達81%。
“白皮書”還重點分析了金融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所反映的問題,建議金融機構繼續在發放貸款、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審核上把好關,掌控風險;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管,出臺一些新政策,保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各大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積極適用實現擔保物權方式保障權益;法院與金融機構、保險機構行業協會和仲裁機構加強聯系,推進訴調銜接,快速解決金融糾紛。
原標題: 三類糾紛占金融商事案件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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