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購房意向合同》,買家也依約支付了10萬元意向金,不料賣家臨時違約停止出售房產。之后,買家要求雙倍返還已支付的意向金,想不到因為中介公司未能將這筆意向金轉入賣家賬戶,這一要求被法院駁回。
律師建議:購買二手房意向金最好直接轉入賣家賬戶,即便賣家違約,買家可憑借“雙倍返還定金”法則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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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賣家未收到定金,違約無需雙倍返還定金
去年年中,在杭州一家大型中介公司的推薦下,王強(化名)看中了位于良渚街道的一套次新房,房子總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左右,總房價為250萬元人民幣。
買賣雙方于2014年7月18日簽訂了一份《購房意向合同》。合同為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部分內容為格式條款,另外根據房屋的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合同部分內容另作調整。
合同約定,王強購買該套房屋應支付首付款130萬元,首付款需在2014年11月18日前支付,雙方代理服務費共計5000元也由買家王強承擔。為表示購買誠意,買家王強支付意向金10萬元,若賣家簽署《購房意向合同》并接受買家王強的購買條件,意向金則直接轉為定金。若買家王強不依約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假若賣家違約,則需雙倍返還定金。
見買家如此有誠意,賣家為展現自己出售房屋的意愿,將房屋權證證明,即房屋“三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證),在雙方簽訂《購房意向合同》當日交于中介公司保管。同時保證出售的這套房屋無權屬爭議,不存在限制、禁止轉讓的情形,無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二手房出售中常見問題。
按照約定,《購房意向合同》簽訂后120天內,買賣雙方需前往中介公司處簽訂正式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正式合同簽訂后若出現單方違約,違約方則要按房屋轉讓總價的10%支付違約金給對方。
隨后,王強將10萬元意向金作為購房定金轉賬到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中介公司負責將定金交納給賣家。但意向合同簽訂后的一個月內,王強多次催促賣家簽訂正式轉讓合同,一直未有回音。
后來王強得知,7月19日,賣家已經告知居間人(中介公司),拒絕接受這筆10萬元的定金,這套房子他不賣了。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在居間人想將這筆意向金打入其賬戶時,賣家提前通知居間人停止支付,賣家實際上并未收取定金。因而法律上的定金罰則在買賣雙方之間并不適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王強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定金合同成立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因此,定金合同成立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方完成支付,另一方完成收受,缺乏任何一個條件,定金合同便不能成立。
本案中,王強與賣家之間是通過居間人(中介公司)進行交易。王強雖然將10萬元“支付”至居間人的銀行賬戶內,但缺乏接受定金方即賣家的“收受”,所以買家的支付行為不能視為定金的交付。
因此,買賣雙方的情況無法適用“定金罰則”(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強的訴訟請求。
在此也提醒購房人,在房產中介居間達成的房屋買賣過程中,涉及定金支付時,購房人可以直接轉賬給賣方,或者以現金交付立字據的形式表明賣方已收受,定金合同成立。這樣當出現不利情形時,一方可以采取定金罰則約束另一方。本報記者江嘉宜
原標題: 賣家違約,為何買家無法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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