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面臨的就是生育問題。然而,不少職業(yè)女性為此苦惱不已。
為了把工作做好,職場“女漢子”們已經是蠻拼的了,可有時候偏偏還遇到一些讓人“心塞”不已的不公待遇。
比如,因懷孕生子被降低了工資、被調整了崗位。最近,有幾位職場“女漢子”因此受了委屈,撥打熱線求助。
別急,今天晚報君請來了美女律師陳微微給你“撐腰”,送您一份“職場女性生子維權寶典”,您可看好了。
女職工懷孕后,公司可以借此降低工資嗎?
王女士:兩年前,我入職一家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為每月4800元,聘期5年。上月底,我向公司申請病假20天,并遞交了一份病假證明,病假的原因是“早孕、妊娠嘔吐”。公司同意了我的病假申請,但同時做出了一個“關于調整王女士工資待遇的決定”,以我懷孕后工作受到影響,無法履行全部工作職責為由,將我的工資標準從每月4800元降到3500元。請問,公司因此降低我的工資有道理嗎?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觀點:
公司不得因此
降低工資或將其辭退
王女士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王女士因懷孕無法履行全部工作職責為由,將王女士的工資進行下調。如果王女士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醫(y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與王女士協(xié)商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崗位,并保持原工資待遇不變。這也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也是我國法律人性化的充分體現(xiàn)。
王女士可以就該問題與單位進行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暾堉俨谩?/p>
公司變更哺乳期女職工崗位,需要征得同意嗎?
劉女士:我一個朋友最近剛休完產假,回到公司上班,發(fā)現(xiàn)公司在未經她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找人代替了她的崗位。公司表示給她安排其他工作,但我朋友不愿接受調整而沒有到崗。沒想到公司領導竟大發(fā)雷霆,以她尚處在哺乳期且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提出與她解除勞動關系。請問公司調整哺乳期職工的崗位需要征得其同意嗎?公司能否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觀點:
不得隨意變更
哺乳期女職工崗位
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時應征得其本人同意。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因此,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原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如果有充分的理由需要調整該工作崗位,或該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確實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通過與其協(xié)商進行調整或改善其相應的工作條件,并以不得降低原工資待遇為前提。
本案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在未征得處于哺乳期女職工同意,單方調整了她的原工作崗位,并以其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但要按照原工資待遇向該女職工支付工資,還應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工作時間去做產檢,被公司按照事假扣工資合理嗎?
趙女士:我有一個閨蜜,是一家公司的銷售員。去年12月份,她經醫(yī)院檢查確認懷孕三周。但是由于她多次出現(xiàn)先兆性流產現(xiàn)象,所以當月她4次請假去做產檢。但是,在月終核算工資時,公司卻將她所請產檢假期視為事假,扣發(fā)工資840元。我閨蜜知道后,便向公司提出異議,但公司不予理睬。我想問問,女職工產前檢查,是計入勞動時間還是按病假、事假來算?公司能因此扣發(fā)工資嗎?
-律師觀點:
產檢不屬于病假或事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6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因此,女職工按照醫(yī)療機構的檢查計劃(有先兆流產并發(fā)癥等特殊情況的應按照醫(yī)生的建議或醫(yī)囑要求執(zhí)行)進行的產前檢查既不屬于病假也不屬于事假,而是計入上班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發(fā)工資。
產前檢查是國家對懷孕女職工和胎兒的保護措施,任何單位都應當重視孕產婦的健康和保護問題。但從員工管理及工作安排的角度考慮,女職工應提前與單位做好溝通并預先安排好產前檢查期間的工作,雙方盡可能相互理解和照顧。
女職工流產后能否享受到產假待遇?
陳先生:今年我姐姐懷孕3個月不慎流產,醫(yī)生建議在家休息至少半個月。我姐姐向公司請假,公司以工作繁忙,一下子找不到人代替為由,不同意我姐長期休假,并稱流產不能請產假,應該堅持來上班。我姐姐沒辦法,就自行休假了半個多月,結果被公司扣除了相應的工資。請問,在懷孕期間流產的女職工,到底能不能請產假?有多少天產假可以請?
-律師觀點:
流產后可享受產假且工資照發(fā)
根據(j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7條第2款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本案中,陳先生的姐姐懷孕3個月不慎流產,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理應享受15天產假,工資照常發(fā)放。
原標題: 因懷孕被降工資調整崗位 職場女性生子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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