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來】
2013年7月10日早上7時左右,64歲的吳某開著三輪摩托車從家里出發去縣城載貨,途經322省道仙居縣白塔鎮下崔村路段時,與一輛橫穿道路的拖拉機相撞。吳某及時剎車,雖然人仰車翻,但還好僅左膝部受了輕傷。
吳某爬起后,與拖拉機駕駛員丁某理論,可才說了一句話,他就手捂胸口倒地,不省人事。吳某隨即被送往附近醫院搶救,遺憾的是他當天離世。
之后,公安部門作出尸檢鑒定書,認定吳某符合交通事故誘發心臟病死亡。吳某的家屬認為,這場交通事故對吳某的死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之后,吳某的家屬和丁某及其拖拉機投保的保險公司多次協商均未果。2014年4月,吳某的家屬向仙居法院起訴丁某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41.5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僅造成吳某輕微傷,根本不足以導致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其自身的心臟病問題。于是,在案件審理期間,保險公司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死者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結果的參與度及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吳某符合心源性猝死,自身心臟疾病為根本原因,交通事故屬于死亡誘因,建議參與度為10%—20%。
4月8日,仙居法院經審理,按20%參與度來計算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一審判決被告丁某賠償原告吳某家屬經濟損失共8.94萬元,該款項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原告。
【法官說法】
“損傷參與度”是指被訴過錯行為在損害后果中所介入的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目前雖然沒有有關損傷參與度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但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辦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吳某死亡的原因力有兩個,一是其自身心臟疾病,二是交通事故,而自身心臟疾病為根本原因,交通事故屬于誘因,被告應按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傷參與度的比例擔責。本案計算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的誤工費等損失為34.7萬元,被告承擔的責任為34.7萬元乘以20%即6.94萬元,另外加上2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原標題: 老漢遇車禍發病死亡這責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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