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的海外消費者認為中國產品質量較差,70%認為部分中國產品存在使用安全隱患。”2014年初中國外文局發布的《中國國家形象全球調查報告2013》,將中國消費品安全的關注視角由國內擴展到了國外。
“由此可見,我國當今的消費品安全,已不再只是事關中國消費者的民生問題,而是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品制造國的國際競爭力問題,甚至是事關中國政府、中華民族面對全球消費者是否負責任的國際形象問題。”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近日召開的第一屆中國消費者保護法論壇上,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對外經貿大學產品質量與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如是說。
在李俊看來,我國目前不僅需要,而且迫切需要制定消費品安全法,完善保障我國消費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對目前的嚴峻形勢作出最有力、最關鍵的應對舉措。
立法防控消費品安全風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14年又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在實踐中也較好地發揮了保護消費者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目前消費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除了要重視消費者權利,并加強對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權利進行救濟之外,也要特別重視對商品或服務存在的風險進行預防、控制,以有效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益。特別是在當今風險社會,后者對于避免發生大規模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作用更為突出。”李俊說。
實際上,為了有效預防、控制消費品安全風險,許多發達國家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就不斷通過專門立法來進行應對。這些專門立法的突出特點,是改變以往主要靠法律的事后救濟來保障消費品安全的做法,通過立法,授權監管部門提前介入,并調動各方力量,主動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消費品安全風險,減少危害和損失。
“反觀我國,盡管經過多年發展,已初步建立起了調整消費品安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比如已經制定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但這幾部法律中,或者由于立法時間早而存在認識局限,或者因為立法定位的差異,沒有突出消費品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理念,也缺少社會參與的制度設計,或者只調整特殊類型的消費品安全,因此也就無法從總體上有效應對日益凸顯的消費品安全問題。”李俊說,從這個角度講,我國急需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共同經驗,制定專門的消費品安全法,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最終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應定位于消費品安全監管法
“消費品安全法應定位于特殊產品即消費品安全的監管法,它是產品質量法的特別法。如此定位,既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利于我國現行消費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協調配合。”李俊認為,這一立法定位是符合預防、控制消費品安全風險這一基本立法需求的。
另一方面,李俊指出,監管法的定位也有利于與我國現有幾部法律的協調配合。因為作為消費品安全監管法,它與食品安全法容易區別,因為調整對象不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差異,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是解決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與消費者出現消費糾紛的權利救濟問題;同時,它并不是完全替代產品質量法,后者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產品責任的內容仍能繼續發揮作用,只是在消費品安全監管領域,消費品安全法有特殊規定的,才讓位于消費品安全法的規定。
基于消費品安全法是消費品安全監管法的定位設想,李俊認為,這部法律主要應該體現如下理念:
消費者健康權益至上理念。這既是前述各發達國家、地區對消費品安全進行專門立法的基本宗旨,也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消費時代應更重視消費者保護的要求,同時也是我國法制發展中“保障人權”觀念的具體體現;
預防為先、風險管理理念。在消費品安全問題上,應預防為先,把控制、減少風險放在首位。在監管方式上,應體現風險管理理念,建立起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交流、風險控制與處置等系統的制度規則;
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理念。消費品安全監管,政府無疑應發揮主體作用。但現代風險社會,單獨依靠政府監管已無法有效保障消費品安全,必須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消費者維權、社會監督等方面的作用,并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綜合施策,才能最終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以有效規范企業的質量安全行為,保障消費品安全。
確立消費品安全標準體系
以上述定位和立法理念為依據,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李俊詳細說明了他所認為的我國消費品安全法應包括的一些具體制度內容。
“消費品安全標準是保障消費品安全的最重要基礎,所以,確立消費品安全標準體系非常必要。”李俊指出,消費品安全標準體系應包括強制性標準和自愿性標準,并且積極鼓勵企業采用比強制性標準更高的標準進行生產,提高消費品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此外,應改變大企業主導標準,行政機關制定、公布標準的做法,標準的制定、修改,應更多地體現科學性、各方參與性、及時性等原則。
消費品安全中,經營者的責任必不可少,所以必須明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李俊指出,主要應確定經營者執行安全標準、提供安全消費品的基本義務;重要經營信息的保存義務;對消費品執行標準、主要成分、使用要求、安全風險等進行標識、說明、提示的義務;售后跟蹤義務;危險消費品報告、警示、召回義務;配合危險、事故處置義務等。
“還要建立消費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李俊表示,要通過建立傷害監測、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等信息采集體系,對消費品質量安全信息進行監測、識別和評估,及時發現風險,為預防危害、優化監管、警示消費者以及消費品安全標準的制修訂奠定基礎。這也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食品安全法在這方面已有比較系統的規定,制定消費品安全法時應加以借鑒。
美國的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500余人,能對全國15000種消費品進行有效監管,重要原因之一是有發達的第三方認證、檢測制度發揮支撐作用。因此,李俊認為,我國亟待強化相關制度建設,培育和建立發達的第三方認證、檢測體系。
“同時,我國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已進行了較多探索,應當將實踐經驗法制化并不斷完善。”李俊說,此外,建立信息披露、風險警示與召回制度,確立權責統一、運行高效的消費品安全專門化監管體制,建立全面有效的監管制度和切實發揮行業自律、消費者維權、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體系,確立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都非常有必要。
原標題: 消費品安全關乎民生 學者:應定位于消費品安全監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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