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參加村集體報團組織的長途旅游,不料因病猝死,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卻以游客自身疾病致死為由不愿承擔賠償責任。日前,臨海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旅游合同糾紛,最終判決旅行社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共計14萬余元。
2013年9月,六旬老人陳某參加村里組織的村民旅游,并與臨海一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國內旅游合同》,約定由旅行社承接該村60周歲以上老年人共72人赴青島、蓬萊等地五日游的旅游業務。旅行的第二天,旅行社在晚飯后安排了一個小時的自由行活動,結果活動結束后發現陳某失聯。旅行社立即派人尋找,發現陳某暈厥在地上。陳某被送往醫院搶救,但因舊疾心臟病發作,最終沒有搶救成功。
陳某的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79萬元。他們認為,旅行社在安排本次旅游時,行程安排不合理,死者在旅游過程中導游沒有及時跟進,在死者出現危險時沒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其死亡與旅行社的行為有直接關系,并且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沒有為旅游者辦理意外保險。
對此,旅行社稱:考慮到旅游人員基本上是老年人,行程安排寬松,事發后也采取了積極搶救措施,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死者本身有心臟病及其他疾病,其死亡系自身身體原因所致,與旅游無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臨時更改行程,未取得旅游團隊的同意,該行為應視為違反合同約定;陳某應系自身疾病引起死亡,與旅行社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旅行社違反合同的行為及沒有安排導游陪同在高齡旅游者身邊,對死者的發病起誘因作用,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標題: 老人旅游途中因病猝死旅行社被判賠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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