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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反悔搶走合同,卻告買家違約
遇到這樣無理的賣家,優勢證據很重要
2015年01月15日 來源: 錢江晚報

  本來已是鐵板釘釘的一樁二手房買賣,誰知就在中介公司準備在雙方簽好字的合同上蓋章確認該合同正式生效時,賣方臨時毀約并搶走購房合同,買方多次要求追回購房合同未果。賣方卻以搶到手的合同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買方違約要求賠償。

  在買賣房產的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糾紛,都涉及到了專業的法律問題。只要關注錢江晚報“杭州房產”(微信號:qjwbdc),或登陸購房寶網站(www.house178.com)的專家咨詢頁,圍繞房子的一切法律問題你都可以在上面留言提問。手機注冊的讀者將優先予以回答。

  案例:

  賣家搶走簽了字的購房合同

  還要買方賠違約金

  再過三年,寶貝女兒即將上小學,小王夫婦一直盤算著買套好點的學區房,鑒于預算有限又不想離工作的地方太遠,小王夫婦便將目標鎖定在采荷一帶。跑了許多家中介門店,看了不下十幾套二手房,終于看中采荷新村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兩室一廳的戶型滿足一家三口的居住需求。今年4月,經過幾輪砍價后,買賣雙方在中介小劉的協商下大體確定購房意向,小王夫婦愿以總價100萬元購買張先生在采荷新村的二手房。

  本以為一切都已談妥就等著付款、過戶了,誰知當小劉通知買賣雙方準備在已簽好字的購房合同上蓋上中介公司章的時候,賣家張先生當場反悔,還將小劉準備蓋章的合同文件(合同上有買賣雙方的簽名)全部搶走。

  “當時買方提出了一些補充條款,賣方不同意,可能是覺得房子賣虧了。”小劉說道,當時買的時候行情不好,學區房價格也有下滑。買賣合同不在自己手上,小王越想越覺得不安心,這房子他到底算買了呢還是沒買?之后一段時間,小王夫婦一直在跟中介小劉溝通,要求追回購房合同,但一直沒有回音。覺得這事無果后小王夫婦準備放棄這套房子另外找其他的學區房,畢竟小孩上學時間耽誤不起。

  誰知一個月后,小王夫婦竟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賣方張先生向法院起訴稱小王夫婦不按購房合同履約購房,要求賠償總房款20%的違約金,共計二十萬元。這一舉動把小王惹惱了,合同都不在自己身上還履什么約?

  事情上升到法律層面,小王無奈只能應訴。還好當時留了個心眼,在合同被搶走第二天,小王夫婦便找了杭州消費者協會,就合同被搶事件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事件發生后,小王夫婦還找到中介公司老總,提供相關事件的視頻證據。

  最終法院在審核相關證據及聽完買賣雙方、中介公司老總陳述后,特別是中介公司小劉證明了當時并未在購房合同上確認蓋章,最終法院依照優勢證據駁回原告張先生的訴求,本次購房合同不成立,判定買方不用支付違約金。

  律師點評:

  民事訴訟

  更看重優勢證據力度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中出賣方手握雙方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但最終法院未支持其訴請,其原因在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優勢證據制度。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份量與證明力,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者比反對的證據可靠性更高時,由法官采用具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本案中,由于購買人對事件發生后的一系列證據進行了采集和固定,使案件購買人成了優勢一方,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此提醒購房人,在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的過程中,對一些簽約、談判過程或者賣方的描述和承諾盡量保存相關的記錄,以便萬一出現糾紛時,可以作為維權的依據。

  本報記者江嘉宜

 

原標題: 賣家反悔搶走合同,卻告買家違約

標簽: 購房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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