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依法保障“五水共治”
今年已受理
環境污染案62件
環境污染案,水體成重要犯罪對象
昨天,記者從我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五水共治”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今年全市受理環境污染案例62件,其中判決生效有35件,判處實刑的46人,緩刑8人。
據刑一庭副庭長張劍鋒介紹,我市審理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水體已成為污染環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對象,而我市在懲治上都采取嚴打擊、判處實刑為主并罰以重金。據了解,我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共判處罰金700余萬元。例如,在溫嶺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施某、孫某犯污染環境罪一案,施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重金屬的廢水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且有前科,故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且罰以重金20萬元人民幣。
平衡案件量刑尺度,嚴控緩刑
針對全市各部分基礎法院前期存在的量刑不平衡等問題,中院成立審判指導小組,平衡全市涉“五水共治”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并嚴格控制環境污染犯罪中緩刑的適用。比如,對家庭作坊式企業,各被告人為共同生活的親屬,如果均判處實刑,會造成家中老幼生活無依而窘迫,對情節較輕的被告人可適用緩刑。
例如,由路橋人民法院審理的,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羅某、戴某與他人合伙,承租位于路橋區金清鎮聯盟村的金鵬化工園區521號廠房,違反國家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排放含有銅、鋅、鎳、鉛等重金屬和氰化物等有毒物質的案例。由于遠遠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了環境,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時間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這是審判指導小組指導的第一件典型案例。
“裁執分離”提高行政非訴案執行率
自2012年6月《關于建立臺州市環境執法聯通協作機制的意見》出臺以來,我市中院開始逐漸將“裁執分離”模式帶入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中。
所謂“裁執分離”,即對該類非訴案件經法院審查后裁定準予執行的,由環保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將“裁”、“執”分開,實現了司法權威與行政資源的有效結合。我市中院是全國最早試點行政非訴執行“裁執分離”機制的中級法院之一。
據行政庭庭長袁躍文介紹,一年來全市法院受理的336件環保、水利非訴案件中,裁定準予執行并適用“裁執分離”的有199件,“今年1—11月整個環保類非訴案件執行率有70%多,去年只有26%,原來只有不到10%。”袁躍文說,“裁執分離節約了資源,有助于提高環保執法效率,增強環保非訴執行的威懾力。”
例如,在市環境保護局路橋分局申請執行的臺州某車業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處罰案中,市環保局路橋分局認為該公司違反規定而做出責令停止生產但并沒有得到回應,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審查、做出裁定,再將執行交由臺州市環保局路橋分局來組織實施。
原標題: 今年已受理環境污染案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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