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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實刑高罰金,污染環境犯罪處罰加重
2014年11月13日 來源: 臺州日報 嚴鷹

  “被告人潘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11月4日,伴隨莊嚴的法槌聲,玉環法院第一法庭內,法官結束了對4起污染環境案件的集中宣判。

  2013年12月27日,該院判處臺州市首例污染環境犯罪案件,至今已陸續受理污染環境刑事案件9件,涉案人數20人。

  污染環境犯罪處罰加重

  我國對污染環境的刑事犯罪打擊范圍和力度逐漸加大。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判實刑、高罰金成為法院判決指導,顯示了國家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在判處此次4起污染環境案件的6名被告人中,實刑率達到100%,全部判處有期徒刑。

  據了解,該縣企業以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為主,家庭作坊普遍存在,這從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環境保護意識普遍不強,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犯罪主體大多是個體經營戶,集中在電鍍、酸洗、拋光等行業,其中既有合法企業,也有無證企業。無證企業表現為生產廢水直接排放,有證企業表現為規避監管排放。

  污染環境犯罪成本仍低

  大部分污染環境案件集中在對水資源的污染,無證甚至個別正規電鍍加工企業的經營業主為獲取非法利益,將未按環保要求處理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鉛、汞、鎘、銅、鎳、鋅等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的廢水,直接排放進雨水管道、下水道,或者直接傾倒在小溪、水溝、水渠、河道等地,對水體等環境造成不可控的污染。個別案件中,重金屬的含量甚至超過國家或省級規定排放標準的上千倍,犯罪性質惡劣。

  從該院受理的9起案件來看,僅有1家有證電鍍企業,其它均為非法加工點,排污許可證更無從說起。一些企業將產品直接交由無證電鍍廠電鍍,支付低廉的電鍍費。無證電鍍廠接收后,由于不具備相應的處置能力,往往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接排放。

  據了解,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有毒物質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其正常處理費用在幾千元一噸,但這些企業委托他人非法處置的價格在幾百元或者幾十元一噸,如果企業直接排放,則近乎為零成本,企業非法處置污染物的獲利驚人。

  玉環法院副院長俞燕斐表示,“由于污染后果具有長期累積性,行政處罰與司法審理中始終存在舉證困難,而隨著查處力度加大,企業違法生產的隱蔽性加強,這些都為我們處理污染環境行為造成了困難。”

  下階段,玉環行政、司法部門將繼續加強對企業污染環境行為的查處力度,將“上下家”犯罪共同納入處理范圍,并且嚴厲打擊阻礙“五水共治”專項活動查處工作的妨礙公務等行為。

原標題: 判實刑高罰金,污染環境犯罪處罰加重

標簽: 污染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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