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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民警執法 路橋5人受罰
2014年12月04日 來源: 臺州日報 通訊員 葉新輝 蔣友親

  近日,路橋公安分局金清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糧庫路54號有人發生糾紛。

  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得知糾紛系豬肉賣家與顧客李某因買賣交易找錢而引發。李某稱自己買了15元的豬肉,回家途中感覺自己給了賣家100元,賣家只找給他5元,遂與其侄子李某某一道返回,要求賣家再找他80元,但賣家堅持說李某給的是20元,且已找還了5元。由于現場沒有視頻監控和證人,民警一時無法判定,遂要求雙方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就在這時,李某借著酒勁,把雙手并攏放到民警眼前不停地說“銬我去派出所啊,銬我啊”等話語,導致現場100多名不明真相群眾駐足圍觀。在此過程中,民警、協警在合法處置時,遭李某和李某某二人的拉扯、拳擊,致使一名協警嘴唇破裂出血,另一名協警手臂被抓傷。酒醒后,叔侄二人對毆打民警的行為后悔不已。其后,李某某因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被行政拘留,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筆者從路橋公安分局法制大隊了解到,同李某、李某某一樣,今年以來路橋警方相繼查處妨害公務案件4起,5名涉案人員依法受到治安或刑事處罰。

  5月13日凌晨,蓬街派出所民警在啟明村路口設卡盤查時,遭吳某等人用暴力手段妨害,致使2名民警輕微傷。6月1日,路南派出所民警在機場路附近依法口頭傳喚涉嫌毆打他人的李某時遭其反抗,兩名協警被其咬傷手臂。9月14日,路北派出所民警出警至洋葉村某飯店時,遭到鮑某的暴力反抗,一名民警被其用腳踢成輕微傷。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均依法受到懲處,其中吳某、李某均因妨害公務罪,被路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鮑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四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警方提醒,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法定職責,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對妨害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均構成妨害公務行為,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但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 阻礙民警執法 路橋5人受罰

標簽: 依法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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