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擴大至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臺州經濟開發區全部范圍;燃放時間改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農歷正月十四、十五……11月8日,我市發布了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最新通告,2006年8月2日發布的《關于市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新通告在第一條添加了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種類,新通告中明確規定:嚴禁向零售點和個人銷售禮花類、摩擦型、煙霧型以及單筒內徑大于30毫米、單發藥量大于25克、總藥量大于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
“禁止銷售的種類需要專業人員才能燃放,市民在購買煙花爆竹前,可留心查看說明書上的內徑大小、藥量等信息,低于禁止標準的才能購買,以確保自身安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處處長江厚斌說。
與2006年版本的通告相比,新通告里有3大點不同,除了禁止銷售的種類外,限制燃放區域也做了修改,“2006年版本通告限制燃放區域為椒江、黃巖、路橋三區的建成區以及臺州經濟開發區,而今年則擴大到市區全部范圍。”
而在限制燃放時間上,為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將原來允許燃放時間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改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農歷正月十四、十五。
另外,公安、安監、工商等部門將嚴查擅自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部門將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安監部門在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的同時,對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 市區范圍全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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