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玉環法院公開審判了4個涉嫌污染環境罪的案件,涉案的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外,并被罰款共計50萬元。
據了解,今年以來,全市涉污染環境罪共結案33件,54人獲刑并被罰款。
偷排重金屬污水,被判刑并罰款50萬元
玉環的電鍍、酸洗、拋光等行業發達,門檻低、易操作等原因讓許多個體戶看到了賺錢的商機。
在玉環,隨處可見電鍍、酸洗、拋光行業的有證企業或者無證作坊。
2013年年初,來自貴州省的馬某跟玉環龍溪鎮的毛某瞄準了不銹鋼產業,兩人一拍即合,決定在龍溪鎮渡頭村進行水拋和電解拋光的作業。
2013年3月份,兩人在渡頭村的玉環縣永源閥門廠(以下簡稱永源閥門廠)內租用車間對不銹鋼產品進行拋光和電解拋光,并雇傭了張某、劉某等人進行生產。
但是,在生產過程中,馬某在生產車間墻角、水拋車間墻角各接了一條水管,并將未經處理地水拋和電解拋光的廢水直接排放到一樓地面,污水順著地勢直接排到了室外。
盡管知情,毛某卻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其直接排污,因而對四周的環境造成了嚴重的重金屬污染。
后經環保部門查獲檢測,永源閥門廠內無證電鍍加工點外排污泥中PH值超標,具有腐蝕性。
其中,總鉻含量為936mg/L,鎳含量為216mg/L,濃度均嚴重超過了標準限值(上述金屬浸出液濃度限值分別為15mg/L、5mg/L)3倍以上,具有浸出毒性。
而在2013年7月至2014年之間,潘某和劉某在坎門街道雙龍工一路浙江山寶公司后面開辦無證電鍍加工廠,并大量偷排未經處理的污水;2014年2月至3月期間,鐘某在玉城街道南山村山腳電鍍加工點非法電鍍排污;2014年6月至7月,方某雇人在坎門街道后沙冷凍廠邊的出租房內進行非法電鍍排污。
11月4日,玉環法院公開審判了這4個案件,馬某、毛某等6人均被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外,還被罰款共計50萬元。
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遠遠高于眼前獲得的利益
其實,作為當下社會最突出的問題,環境污染的影響已經滲入到每個人的生活當中。
那么,是什么原因驅使這些人抱著僥幸的心理,冒著犯罪的危險,偷排偷放污水呢?
“應該說,犯罪者明白污染環境后果是什么,但他們還是要鋌而走險,歸根到底,是利益的驅使。”根據上述的4個污染環境案件,玉環法院刑庭副庭長丁美君舉了例子,做了明確的解釋。
比如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有毒物質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其正常處理價格費用在幾千元一噸。
但一些企業委托他人非法處置的價格在幾百元甚至幾十元一噸;如果企業直接排放,則近乎為零成本處置污染物。這樣一算下來,企業非法處理污染物的獲利是相當驚人的。
“就拿馬某和毛某偷排廢水案件來看,他們在生產期間共排出500多噸的廢水,相比幾千一噸的處理價格,直接排放能夠讓他們獲得50多萬元的利潤。”丁美君說。
而實際上,大企業也好,小作坊也罷,偷排偷放的做法,只能說他們目光短淺,只顧眼前的利益。
殊不知,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要遠遠大于眼前獲取的短暫利益。
“環境污染會產生直接的經濟損失和間接的經濟損失,至于治理的成本則更加遠遠大于排污所獲的利益。”市環保局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院長萬林表示,如果真要挽回到未污染前的狀態,那么所需要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經費可能要比排污所獲的利益多上百倍、千倍,甚至上萬倍。
污染環境罪實施“實刑法、高罰款”
據了解,自今年以來,全市涉污染環境罪案件共結案33件,其中54人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其中,椒江、路橋、溫嶺、玉環等地均為污染環境罪高發地區。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了新的規定,污染環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認定標準都有所降低,實施了“實刑法、高罰款”的處罰。
“一方面是降低了入罪門檻,第二方面是新增了入罪標準,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標準3倍以上等,都可構罪。”玉環法院副院長俞燕斐稱。
原標題: 玉環6名企業主獲刑并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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