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紹興市安監局原局長陳國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只是不同于一般受賄案的是,陳國良涉嫌受賄的均為股權,合計價值人民幣1045萬元。
他的弟弟陳國水被控幫助他收受了其中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
而陳國良和陳國水兩人都表示,直至案發,他們都沒有拿到過真正的錢。辯護律師據此提出,他們是受賄未遂。
法院沒有當庭判決。
陳國良:股權從未登記到他名下
陳國良在法庭上說,對于別人送他股份這件事沒有異議,但對方到底送給自己的股權價值多少,不清楚。
他的辯護律師則明確表示,說陳國良收受的股權價值1045萬元,是錯誤的,他認為,其中由陳國良和陳國水涉嫌共同收受的振邦公司的40%股權,應以公司成立時的100萬注冊資金來計算,而不是以該公司增資后的2500萬元來計算。而且,他認為指控只計財產不計負債也不符合會計準則,振邦公司本身實際上已沒有任何資產,如果法庭認為本案應以資產為準來計算被告人收受干股的話,應當進行評估。
另外,他提出,陳國良事實上是受賄未遂,至案發時,這些股權均還以他人名義登記,并未登記到被告人陳國良名下;且這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仍是行賄人,而且,振邦公司在8月1日進行了45%的股權變更,對于因意志以外致使犯罪目的不能實現的,依法應當認定為未遂。
陳國水:簽了字,但錢去哪里不清楚
陳國水說,當振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章某跟他說的,“他讓我和會計去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關于40%的股權,章某后來才告訴他,是送給他哥哥的。
他說,自己當了法定代表人后,財務方面只是過程中審批,最后的審批權仍在章某處,公章、合同章都是由章某派人保管的。“貸款時我是簽字的,但是貸款下來的錢去了哪里我不清楚,房租收取的款項去向我也不清楚。”
陳國水的辯護律師說,陳國水的法人代表只是一個虛職,平時1000元以上的費用開支,都要章某親自審批,1000元以下的費用,也是按公司流程審批,最終審批權都在章某手上。
另外,章某成立這個公司,只是借用融資的一個平臺,實際上振邦公司自成立以來,通過土地抵押,向銀行貸款的方式,已將先前墊付的投資全數抽回,而振邦公司也就基本上成了一家空殼公司,其凈資產已遠遠低于當初的注冊資本金額。因此,他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額100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檢方:股份沒變現并不影響數額認定
對于“受賄未遂”說,公訴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據兩高對干股受賄的明確規定以股權登記行為完成時為既遂的標準,本案中,陳國水出任股東并且占有股份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在工商材料中已予以登記。
而對于受賄金額的認定,公訴人提出,振邦公司的成立和增資的過程,陳國水一直是參與的,陳國良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但他對事實也是非常清楚的,所以直至這家公司增資至2500萬元并收購另一家公司成功,這個過程才是整個受賄行為的完成。
在這個過程中,陳國水以及章某和陳國良在事先、事中、事后都是予以認可這40%股權的價值是1000萬元人民幣。
雖然本案中兩人確實在受賄股權之后沒有將股份的價值轉移到自己名下,但公訴人認為,這屬于兩人的處分行為,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原標題: 紹興市安監局原局長為受賄1000萬辯護 稱只拿干股沒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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