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中指出并軌后住房保障力度不減,原在保的保障對象利益不受損害。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業務受理上,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窗口將進行整合,實行統一受理。
近日,我市出臺了《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實施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該《意見》是響應國家及浙江省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多項意見及通知要求,2014年內完成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工作而制定的。
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公租房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而廉租房是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因此,原先意義上的公租房與廉租房在保障對象上存在一定差異。兩者并軌后,廉租住房將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統一管理,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意見》中指出并軌后住房保障力度不減,原在保的保障對象利益不受損害。并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在業務受理上,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受理窗口將進行整合,實行統一受理。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層、高層可放寬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業職工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為主。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公租房房源,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超過80平方米。
公共租賃住房采取輪候分配機制,對輪候對象嚴格執行動態復核程序,輪候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將首先滿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
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臺州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臺州經濟開發區將在《臺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制定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原標題: 我市出臺公租房與廉租房并軌運行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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