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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賄戶籍警察150萬元 為30多人辦理北京戶口
2014年09月12日 來源: 法制晚報 王巍

  為了幫助委托人解決孩子進京入學的問題,張某向戶籍民警行賄150萬元辦理30余人的北京戶口,記者今日獲悉,張某因行賄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終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51歲的張某被檢方行指控涉嫌行賄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根據《北京市居民身份分配順序碼匯編》,辦理戶口登記工作程序和派出所民警的職責,戶籍變動信息,辦理的假戶籍信息清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證明材料等證據,法院一審認定,2000年至2006年間,張某先后請托時任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河北、城關派出所的戶籍民警劉某,為賈等30余名非京籍人員違規辦理北京市戶籍,并給予劉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50余萬元。

  據了解,張某辦理假戶口是接受他人的請托,為了幫請托人的孩子到北京上學,才找到民警劉某運作北京戶口。

  昌平法院一審認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張某通過行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又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屬情節嚴重,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張某提出上訴,他表示沒有為自己辦理戶籍,不知道民警劉某違規辦理戶籍,也不知道給予劉某錢款的行為是行賄。原判量刑過重。

  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張某為了幫助請托人解決孩子入學問題,接受請托人或中間人的委托而向劉某轉交錢款。其不知道劉某違規辦理戶籍,既沒有為自己,也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其和劉某之間也不具有買賣戶籍的共同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不應實行數罪并罰。張某的行為更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二審認定,張某與劉某相識,并得知劉某可以辦理戶籍后,接受他人的委托,向劉某提出為他人辦理戶籍的請托,并給予劉某巨額錢款。

  在此過程中,請托人不僅向張某提供了辦理戶籍所需的詳細的個人身份信息,還給予了一定的好處費,結合張某給予劉某巨額錢款的事實,足以認定張某意圖請托劉某通過非法途徑辦理戶籍的主觀目的。

  因此,張某不僅在主觀上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亦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張某在幫助他人違規辦理戶籍的同時還扣留、收取好處費的行為又符合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

  二審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 男子行賄戶籍警察150萬元 為30多人辦理北京戶口

標簽: 戶籍 北京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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