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有些人喜歡“咬文嚼字”,在用語方面再三斟酌,很多人認為這種人有點“老學究”,大概明白意思就好了,為什么要這么“斤斤計較”,然而,中國漢字博大精深,一詞多義,同音詞比比皆是,就算是一字之差,也可能帶來諸多不同,若涉及到法律,用語則更要有所講究,一字之差,差別就大了。
買房過程中規,經常會涉及到“定金”、“訂金”,在很多人看來,發音一樣,意思也應該差不多,因而在交錢時不多加留神,想當然的將兩者混為一談,然而事情卻并不如人們想像中那么簡單。
“訂金”、“定金”糾紛多
在全國,都曾出現過因為分不清“定金”和“訂金”而鬧出糾紛的案例。
今年7月初,廣西的張女士在某房產中介機構看中了一套房源,房產中介告訴她,房子與同小區同戶型商品房相比便宜數萬元,先定先得,粗略查看了一下房源后,心急的張女士出于房子被其他人買走的擔憂,在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的情況下就向該房產中介預付了2萬元。事后,發現所“定”的房子通風、采光都不理想,于是想放棄該套房并向房產中介方要回預付款,然而對方認為索回20000元“定金”屬于單方面違約,自然不能退回。無獨有偶,9月份,長沙的一位老太太跟房產中介也因為定金產生了糾紛,2萬塊就此打了水漂。
相比上面的這兩位,北京的王先生要幸運很多,今年四五月份,王先生看中了海淀區的一處房產,與房主張先生就購買房屋事宜達成初步意見后,向其支付了4萬元。張先生隨后出具了一張收條,寫明款項性質為“訂金”。王先生最終決定不買這套房了,要求退還訂金,張先生認為雖然寫的“訂金”,但無論從交易慣例上看還是根據雙方口頭約定,這筆款項都應該是“定金”的性質,王先生無故反悔,錢就不該退還。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主張雙方寫明為“訂金”的款項實為“定金”的性質,但未就雙方曾有上述約定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雙方交易未成功的情況下,張先生應退還買方先期支付的4萬元訂金。
不僅是全國其他地方,就臺州本地來說,因為沒有區分“定金”與“訂金”而造成理解歧義的事情也不在少數。市民李先生表示,自己的一個親戚就因為不了解其中的差別,在買房過程中,吃了“定金”的虧。陳小姐表示自己之前也有一次交了訂金后發現房子不是自己所想而退房的情況,因為交的是訂金,而得以取回。
律師專業解讀,教你讀懂“訂”和“定”
“定金”與“訂金”,兩者到底有什么差別?就此,筆者咨詢了專業律師。
浙江新平律師事務所王律師說,確實有出現因為“定金”而尋求法律幫助的案例,而之所以出現類似事情,是因為很多市民沒分清“訂金”與“定金”。定金是保證金,包括了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跟毀約定金等,目前討論最多的是違約定金,而訂金不是法律術語,通常被認定為預付款。
王律師表示,“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基本會單獨構成一個定金合同,擔保主合同債務清償,任一方違約都需承擔定金處罰。出定金一方違約,定金歸守約方所有或承擔違約責任(二選一),收定金一方違約,需承擔退還定金+違約責任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二選一)。訂金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后,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買賣雙方約定一個期限,在此期限內,買方需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買房違約,還是賣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對于有些市民提出該如何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王律師建議說最好簽訂包含定金條款的書面合同或者單獨簽訂書面定金合同,交付定金時應當載明定金性質或者由對方出具定金收據。有些市民買房時只與賣方做了口頭約定,如果之后出現問題的話,權利是得不到保障的。
原標題: 律師教你分清“定金”與“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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