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從業資格,是行為人從事統計工作的資格證明,也是行為人從事統計工作的前提條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一、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統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1、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2、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形式、時間及報名辦法
(一)考試形式: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計局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考務規則的辦法。
(二)考試時間:每年的考試時間定在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三)報名辦法:考試報名按屬地原則進行。報名時間為5月31日前,具體日程由各縣(市、區)統計局自行確定。
(四)報名資料:考生報名需帶免冠一寸照兩張、身份證、學歷及學位證書。
(五)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免試條件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令(2007年第10號)《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規定: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與統計核算、統計實務專業大專,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可免于參加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的考試(但需要參加統計法基礎知識的考試)。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以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為準。
三、統計繼續教育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參加統計繼續教育是對統計從業人員的明確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的意見》浙政法[2012]71號文件規定統計從業人員每年完成不少于一定學時的繼續教育學習。持證人員可到各縣(市、區)統計局咨詢,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要求,認真參加統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原標題: 統計從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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