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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破解“管放”之困
2014年08月26日 來源: 人民日報 陳向陽
【摘要】 “放手”不是“大撒把”,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保證、企業違法違規的底線,都需要政府為所當為。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每每用來形容對企業的“管放”之困。多年來,為破解這一難題,各級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日前公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正是改革的有效一招。

  今年3月,企業注冊資本制度改革。門檻降低,刺激企業數量快速增長。3至5月,全國新登記注冊市場主體320.14萬戶,同比增長了25.83%。“簡政放權”更是新一屆政府改革的突破口和關鍵詞,一系列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讓市場主體獲得了更高的自由度,激發出發展的活力與生機。

  另一方面,從“福喜過期肉事件”將洋快餐拉下馬,到知名快消服裝品牌屢屢查出問題,企業的信用缺失,已是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頑疾,不僅影響公眾切身利益,更成為企業發展難以突破的瓶頸。而這一問題的實質,正是企業信息隱蔽下的復雜利益格局。當企業信息處于封閉甚至“黑箱”狀態時,市場交易就會留下違約空間。

  事實證明,進入門檻越是放低、市場主體越是自由,越需要政府之手在監管上發力。“放手”不是“大撒把”,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保證、企業違法違規的底線,都需要政府有所作為、為所當為。這個時候,企業信息公示無疑是一種強有力的約束。

  監管更有力有效,與企業簡政放權其實并不矛盾。以此次《條例》為例,與年檢制度相比,《條例》要求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更加簡化,免除了企業提交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審計報告等文件的義務,進一步減輕了企業負擔。另一方面,工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事前審查,而是開展事后隨機抽查。對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約束措施。

  這種“一減”——公示內容減少,“一增”——事中事后監管增加,無疑可以有效解決以往存在的政府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現象。一方面是從制度設計角度,弱化政府微觀方面的管理職能;另一方面,則是從執行角度,強化了政府規范市場秩序和市場監管的職能。可以說,《條例》的規定,正體現著政府職能轉變的改革要求。

  企業應當對誰負責?如果政府權力過大,哪怕只是監管權,企業也可能會“不問市場問市長”。《條例》規定運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其政策目的是變閉門監督為開門監督。這樣的“信息透明化”,也給企業由向政府負責轉向對社會負責,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證。某種程度上,這意味著從政府單一監管向社會共同監管的轉型,本身就是公權力的一次“自我限權”。

  “看著年報來炒股”已經是中國股民的習慣,這正說明企業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建立包括企業信息在內的信息系統,無論是對經濟系統還是社會系統,都是一個基礎工程。在一系列改革不斷破冰之時,大力推進這樣的基礎性改革,更為重要與必要。這體現著改革的方法論,更檢驗著改革的認識論。

原標題: 以改革破解“管放”之困

標簽: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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