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湖南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法官周某被指借斷案“奪妻占財”一事,有了調查處理結果。永州市中級法院23日透露,鑒于周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紀,且影響惡劣,當地紀委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另周某已被撤銷審判員職務,并被調離法院。
從官方通報來看,調查組并未認定前法官周某利用斷案“奪妻占財”。為當事人所指稱的那場離婚案件,也已在永州市中級法院再審,結果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適當,維持原判”。在離婚案的財產分割中,有過錯(如外遇)一方不分或少分,確屬常態。該判決已上網公布,在網絡喧囂之中經再審的裁判結果,推斷應是經得起公開監督的。
案件判罰結果或于法有據,但周某在執行案件中應回避而未回避,也是事實。這正是周某被處分的依據。官方調查顯示,“(原)二審判決生效后,馮某向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官周某作為馮某訴成某林離婚糾紛案一審階段的承辦法官,在調入執行局工作并與馮某結婚后,仍積極參與案件執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惡劣影響”。
周某構成違紀被開除黨籍,這是黨的家務事。輿論更關注的,還是周某之前作為法官在有“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違法行為時,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但從永州市中級法院官網刊發的通報中,完全看不出來。
“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當辯護人。”訴訟回避制度對確保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最高法院不斷擴大回避范圍,2011年2月甚至還專門出臺了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法官回避規定。但不管是在訴訟法中,還是在司法解釋里,被著重規定的都是回避的范圍,而對法官違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責任卻不甚明確;蛟S這就是永州中級法院給予周某“調離法院”的一個制度因素。
無責任之義務,不成為義務。若法官違反回避制度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一審判中的基礎性制度如何能得到切實遵循?
周某除了違反回避規定,還違反基本誠信。官方調查結論是,2011年5月26日,冷水灘區法院法官周某與馮某結婚。同年7月18日,周某與另兩名法官前往廣州將被執行人成某林拘留,并強制其執行之前的離婚判決。而周某此前曾向媒體辯稱,與馮某在2012年4月結婚。顯然,周某將再婚時間延后了近一年,以“抹去”他在執行案件中應回避而未回避的違法行為。
法官公開說謊,不但是對公眾的愚弄,也是對法官這一職業的褻瀆。訴訟動輒關乎當事人的生殺予奪或財產歸屬,誰敢把官司交給一位愛說謊的法官呢?多虧這事“鬧大了”,周某也終于被清除出了法官隊伍。
原標題: 比回避問題更嚴重的是法官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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