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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確工傷保險責任認定 下班順路買菜遇車禍算工傷
2014年08月21日 來源: 杭州網
【摘要】

 

  勞務派遣發生工傷誰來承擔?

  章敏接觸到的工傷糾紛案件中的勞動者,多數是在中小企業就業的,流動性大,不少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就業,尤其以工地的農民工為多。

  “用人單位沒有為他們辦工傷保險,或者他們不愿意參加工傷保險,所以糾紛才多。”章敏說,辦理了工傷保險的,絕大部分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大概只要負擔10%。

  章敏提到勞務派遣是一種通過中介建立的“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勞動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

  為此,《規定》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規定》載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應該算工傷

  《規定》還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問題。

  《規定》確定了以下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規定》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因工外出期間”,認為這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明確指出,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記者陸晨陽綜合新華社、北京晚報報道

原標題: 最高法院明確工傷保險責任認定 下班順路買菜遇車禍算工傷

標簽: 工傷保險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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