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工傷保險參保范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日常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常見的工傷責任認定的問題進行解釋。
“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下班后去看望父母遇車禍算工傷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規定》對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成為其中的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說,“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這個問題作為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來進行研究和規定。
《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趙大光說,“合理”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他說。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趙大光說。
律師:上下班途中走路摔倒不算工傷
對于《規定》的出臺,有著多年辦理工傷認定糾紛案件經驗的浙經律師事務所章敏律師說,其實在浙江、上海、江蘇等經濟發達地區,對“上下班途中”問題的理解與實際操作已經與《規定》相似。
他說,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經常涉及的是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如行人被機動車撞傷,電動自行車互相碰撞等,只要交警認定是交通事故,一般都能認定為工傷。“下班后買菜、接小孩,只要是經常做的行為,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且不負主要責任,認定工傷都沒問題。”
他以曾經辦過的案子說,即使這樣的情形——8點鐘上班,9點鐘“遲到”遇到交通事故;或者5點鐘下班,4點鐘“早退”遇到交通事故——在杭州也能被認定為工傷。
章敏提醒,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受傷,如走路摔倒受傷、高空墜物砸傷等,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要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原標題: 最高法院明確工傷保險責任認定 下班順路買菜遇車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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