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錢借給別人時往往都會讓對方打張借條,以免以后還錢時起糾紛。但也有不少人因為一時大意而忽略了借條,臨海的張先生就是其中之一。去年,張先生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借給一位朋友40萬元,但是因為沒有借條,致使后來該還錢時,對方卻不承認自己借了錢。無奈之下,張先生將借款人起訴到法院,但最終也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
礙于情義動心高利息,借給他人40萬元卻沒讓對方寫借條
張先生告訴記者,他的朋友余某在溫州做外貿生意,之前他們兩人還合伙做過生意。去年8月,余某給他打了一個電話,想要借40萬元。
張先生說,余某在電話里稱,他接了一個大單,但因為手頭的錢在前段時間投資房產了,還欠著銀行一大筆貸款,所以眼下資金不足,沒法做這個生意。所以余某希望張先生借給他40萬元,為期三個月,等接了的單子賺了錢,就把這40萬元還給張先生,并且還會支付高額的利息。
張先生說,余某是他多年的朋友,再加上余某許諾的高額利息,于是當時他就動了心,準備第二天就到銀行給余某匯錢。而匯錢之前,張先生心里也犯過嘀咕:他和余某之間沒有欠條,這錢到時候會不會拿不回來?不過他隨后又想到余某生意做得挺大,平時開的是寶馬車,一貫財大氣粗,按理并不會拖欠這40萬元,所以最后他便將40萬元轉到了余某的賬戶里。
沒想到,3個月期滿后,張先生擔心的事情發生了,余某并沒有要還錢的跡象。直到今年春節之后,余某還是沒提還錢的事情。
遭遇借款人扯皮,由于證據不足輸了官司
自己手中沒有借條,對方又拖著不還錢,無奈之下,張先生便將余某起訴到臨海法院。但讓張先生沒想到的是,庭審中,余某不承認有借錢之事。對于張先生提供的40萬元的銀行匯款單,余某稱這是因為兩人先前合伙做生意時一直未結算。去年結算后,張先生欠了他40萬元,所以張先生才匯給他40萬元,而他并沒有向張先生借這40萬元。
臨海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顯屬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借款時一定要讓借款人依法出具借條
在民間借貸中,發生在親友之間不打借條而發生矛盾的借貸糾紛屢有發生,能否僅憑銀行匯款憑證來認定借款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因案情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判決結果。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承擔原則,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在本案中,張先生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的法律事實,那就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然而張先生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只能證明雙方曾發生過資金流轉,但該款項到底是屬于何種性質則處于不確定狀態,存在多種可能性,如借款、還款、保證金、贈與、分成等。與此同時,被告抗辯該40萬元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歸還的借款,被告雖未對自己的抗辯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不能免除原告首先應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的責任。原告的舉證并不充分,需要進一步來補強證據。因為張先生沒有白紙黑字的借據,只是憑銀行匯款單起訴,而且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法院遂認定張先生敗訴。
法院提醒,為免糾紛,在借款時一定要讓借款人依法出具借條,不要因為一時的面子問題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否則最終利益受損的還是自己。
原標題: 沒讓朋友寫借條,40萬元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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