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夏群佩
蔡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病,從入院治療至死亡僅間隔39個小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而溫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
【案件由來】
蔡曉,女,1982年生,云南人。2013年初,他和丈夫錢華一起來到溫嶺,4月上旬,蔡曉在臺州中聯鞋業有限公司找了份工作,崗位是刷底膠。
2013年8月24日上午,蔡曉上班后感覺身體不適,請假后去醫院看病,醫生初步診斷為心力衰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當時她就辦理了住院手續。當天下午,錢華陪蔡曉去公司請病假,隨后回醫院繼續接受治療。第二天15時左右,蔡曉病情出現惡化,經搶救無效,于22時40分因先天性心臟病、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從入院治療至死亡間隔39個小時。
2013年9月2日,錢華向溫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該局受理后查閱蔡曉病歷資料,發現其原有8年心臟病史,且事發前20天已出現胸悶、氣促等病癥,認為8月24日并非蔡曉疾病突發時間,蔡曉雖入院治療至死亡僅間隔39個小時,但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錢華不滿,一紙訴狀將該局告上法院。近日,法院經審理,支持溫嶺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強調工傷必須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辦案法官表示,突發疾病要與搶救和死亡結果相關聯,應具有緊急性和嚴重性的特征,表現為突然發作,情況危急導致當時就死亡或者立即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而從本案看,蔡曉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但她原有8年心臟病史,在中聯公司工作僅幾個月,事發前20天已出現胸悶、氣促等病癥,排除了她在該公司患有職業病的可能。從蔡曉請假后就醫并在住院后再次回單位請假等情形看,其發病尚難達到“突發疾病”的緊急和嚴重程度。故蔡曉的死亡并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對原告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并無不當。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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