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求助:
耿女士于2011年購買了一棟房產,因未能及時辦理銀行貸款,開發商要求其補足購房款,訴至法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收回房屋。現在耿女士三年前購買價格為每平米7500元,耿女士支付了百分之三十首期購房款,現在房價上漲至每平米10000元。耿女士表示,如果現在解除合同,其損失無疑很大,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因未能辦理銀行貸款一時難以湊齊剩余房款,如果不能及時補足購房款,將面臨著法院的強制執行。
□律師分析:
本案例講述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分為兩種,一種是約定解除,一種是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在雙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自由約定解除條件,法定解除是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同自動解除。結合本案來看,商品房買賣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因不能及時辦理銀行貸款是否能夠解除合同,發生分歧后,開發商起訴購房者,法院根據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判令購房者補足購房款在法律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遲延支付購房款,開發商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開發商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本案中,因未能及時辦理好銀行貸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的損失賠償等都是買賣雙方可以約定的。
□記者提醒:
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退房條件的,購房者可以按照約定條件退房。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退房的條件,那么在特定情形下購房者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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