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開的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上,文物保護法修訂受到熱議。據報道,此項改革開放以來最大規模的文物保護法修訂工作,目前已進入課題研究階段,修訂草案有望于今年內出臺。
坦率地講,1982年出臺的文物保護法,對此前特別是十年動亂時期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撥亂反正。但此后一些地方在“唯GDP論發展”的思路指導下,出現了邊拆邊建、拆舊建新、保護性拆除等行為,即使短期獲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卻嚴重破壞了不可復制的一方文脈。2002年,針對新時期城鎮化快速推進出現的文物、古建等頻遭毀壞,有關部門對文物保護法進行了修訂,但依舊無法遏止“明知故犯”“頂風作案”的違法行為。
究其原因,立法、執法涉及的違法成本低、文物管理部門未被賦予足夠大的執法權,是始終沒有很好解決的兩大關鍵問題,導致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失之于寬、失之于泛、失之于軟,新修訂的法律十分有必要在此重點著墨。此外,須明晰文化是根、是魂,保護承載于大量文物、古建等的寶貴文脈,并非為了單向服務于經濟建設,兩者應是互為條件、相得益彰的關系。期待在這樣思路指導下的新法條早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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