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1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關于“單獨兩孩”與“單獨二胎”的區別,“單獨二孩”是指夫妻雙方有一人為獨生子女,并且第一胎非雙胞胎或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如果“單獨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那么則不適用此次新政。“單獨二胎”則對第一胎的孩子數沒有要求。我省實施的是“單獨二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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