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12月19日訊(通訊員李潔)日前,溫嶺城南的潘某、陳某、葉某、張某、胡某5位村民因涉及一起多戶聯保貸款糾紛案第一次站上了被告席。法院下達一審宣判:除償還自身的貸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外,其余4名被告均要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問及貸款用途時,5名被告均承認沒有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用于高橙的種植;當提及今后如何償還時,5人亦支吾不言……
好政策卻遭致始料未及的“風波”
“融資難”一直是制約農村發展的關鍵性原因之一。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發布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可能: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
據此,浙江溫嶺農村合作銀行、中國郵政儲畜銀行溫嶺市支行等銀行陸續推出了農戶小額信用和聯保貸款。所謂多戶聯保貸款是指商戶或農戶組成聯保小組,互相以自己的信用為對方進行連帶擔保,共同向銀行申請小額貸款。
“我們發現越是政策‘關愛有加’,就越多人想鉆空子賺‘公家錢’,結果投機取巧的人拿到錢花銷,真正需要資金的人卻只能眼巴巴干著急。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們也始料未及。”俞法官不禁感嘆。
抱團增信卻暗藏“隱患” 法院迎來訴訟“三難”
多戶聯保貸款由于申請無需抵押、融資成本低、擔保方式簡單、便于解決農戶燃眉之急等特點倍受青睞,但同時也增生了許多問題,逐漸成為法院審執的難點。
問題一:“人保協議”無人擔責
多戶聯保貸款的聯保協議完全建立在人的信用的基礎上,這不僅使銀行把寶押在經濟條件“弱”和信用“好”的農民身上,同時也注定了聯保小組各成員之間的違約責任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
在連帶償還的貸款面前,大部分人均保持互相觀望、互不信任的態度,他們只肯償還自己的借款或根本不理不睬,更不要說要督促或幫助其他小組成員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
問題二: “連帶責任”難以分清
“我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不清楚自己要為其他人的貸款擔保。”石橋頭鎮的江某等人面對法官,一臉茫然。
許多貸款的農戶法律意識不強,不清楚或不了解“多戶聯保”小額貸款中的特殊擔保條款的含義和責任,自認為聯保只是一種形式,沒想到保證擔保條款會帶來如此高額的代價,這是此類糾紛高發的主因。
問題三:“聯保小組”疏于監督
許多地方的聯保小組在成立后忽視后續的組織管理,導致組織松散,缺乏成員信息的主動傳遞和監督措施。許多農戶甚至在不清楚聯保貸款的責任和義務的情況下,盲目簽字參與聯保,實質上根本沒有起到組織監督的作用。并且監督小組的組長缺乏強制性和有效的督促協調手段,再加上銀行缺乏小組的及時信息獲知渠道,跟蹤監測不到位,致使聯保演化成純粹的書面擔保。
據統計,2011年至2013年11月,溫嶺法院共受理涉及多戶聯保的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27起,金額近150萬元。
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發現,多戶聯保貸款雖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確鑿充分,但在審判時卻面臨非技術層面的“三難”。
第一是送達難:74.07%的被告常年打工或因債務外出逃債,法院無法通過直接或郵寄等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多數采用公告送達,由此導致出庭應訴率較低,拖延了審理時間。
第二是難調解:農戶普遍對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律后果不了解,對法院的審理有抵觸心理,有些被告出于“共同受益、共擔風險”的心理,都抱著“你不還我也不還”的想法,無法達成還款協議。
第三是執行難:由于大多數被告下落不明,且聯保小組成員之間都持有“保貸不保還”的態度,能找到的財產一般價值較小或難以變現,使該類案件的執行陷入困境。
“問題遠不僅于此。”俞法官分析說,“案件已經跳出了個案的意義,不僅影響著審理期限、送達執行,還牽涉到金融安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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