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12月13日訊(通訊員李潔)一對夫妻閃婚后經常發生爭吵,妻子一氣之下搬回娘家居住并將丈夫訴至法院請求離婚。12月12日,溫嶺法院判令雙方離婚,但女方要返還男方彩禮50000元。
林某和陳某都是“90后”,今年8月兩人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兩個月后登記結婚。當時,男方給付彩禮120268元。可二人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甚至在結婚后第十天,林某就因為一件雞毛蒜皮的小事將妻子的手、脖子抓破,讓她一氣之下回了娘家。陳某稱,二人婚前未建立起感情基礎,婚后由于經常吵架,已經分居生活。
“結婚后共同生活累計還不足10天,陳某居然就鬧著離婚,和好是無望了,我同意離婚,但她婚前收的彩禮必須返還給我!”林某辯稱。在法庭上,陳某認可了婚前收受了男方的彩禮彩金共計120268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和林某相識時間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難以繼續共同生活,應予以準許離婚?紤]到兩人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且林某支付彩禮數額較大,故陳某應酌情返還彩禮50000元。
法官釋法:三種情形下可要回彩禮。
彩禮可定義為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下列三種情況應予以返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二)、(三)兩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外,彩禮如何返還,應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或者結婚時間長短、雙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的用途去向、有無子女及當地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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