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林 原 錢超群
記者 章 韻
2012年年末,一紙法院傳票給李某剛剛平靜下來的生活掀起了一片波瀾。
4年前,她因出售偽造的發票被判處了4年的有期徒刑,出獄后兩個月,她與丈夫吳某辦理了離婚手續。正當她決心洗心革面,讓生活重新步入正軌之時,卻接到了法院的傳票。
原來,2009年期間,李某的前夫吳某向王某借款50余萬元,但一直到2012年年末前夫都沒有還錢。王某認為,借款的時間為李某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遂將李某與吳某雙雙告上法庭。
日前,臨海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案件。法庭上,李某辯稱,該案所涉債務雖發生于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借款當時自己在監獄服刑,這筆錢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我在監獄坐牢,根本不知道他借了這么多錢,我也不可能花掉一分一毫。雖然我們有一個孩子,但養孩子也根本用不了這么多錢。”李某認為,她不應該承擔這筆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該筆借款并未用于債務人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因此認定該筆借款為吳某的個人債務。
最終,法院判定這筆借款不屬夫妻共同債務,李某的抗辯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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