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里的責任,是過錯責任。適用到本事件的話,即如果賓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消費者所述為真,床存在質量問題,而導致了其受傷,那么賓館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賓館所述為真,在本事件中沒有存在過錯,那么賓館即無須承擔責任。
本事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已經很難確定“誰對誰錯”,因此,最適當的解決方案就是協調、調解解決(因為畢竟消費者是在賓館內出事的),本事件最后能以記者居中調解的方式結束,對于雙方都是有利的,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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