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臨海戶口,不能在路橋買,得回臨海購車”
工商部門:侵犯了顧客自主選擇商品權,不合理
通訊員 徐曉咪
想買車,卻遭遇“戶籍限制”
近日,臨海的何女士到路橋某品牌汽車銷售公司,打算購買一輛代步車。沒想到的是,買車卻買來了一肚子氣,這股氣不是因為價錢的問題,而是因為“何女士不是路橋本地人”。
何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臨海和路橋同屬臺州,又不是千里迢迢來到有購車限制的大城市,怎么非要路橋本地戶口,才能買到車呢?
何女士說:“我看好了一款車,也跟銷售員對價格、維修保養等進行了溝通,誰知他們得知我是臨海戶口后,就不賣我車子了。”
盡管何女士對汽車銷售公司表示“不介意購車后,往來兩地進行維修保養”,但汽車銷售公司仍拒絕賣車給她,堅持要求何女士回臨海購車。何女士一氣之下向當地12315舉報申訴中心投訴,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拒絕售車的行為不合理,侵害了自己購車消費時的自主選擇權。
拿廠商設置的區域銷售規定來推擋
工商部門接到投訴后,立即雙方取得聯系,進行調查。汽車銷售公司方面解釋,拒絕售車給何女士是因為該公司作為品牌汽車4S店,他們與汽車廠家簽訂有區域銷售協議。
協議規定,如果該公司賣車給非本地戶籍的消費者,會對涉及售出的每輛車進行罰款。同時,商務部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等活動,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該公司銷售經理認為,雖然臨海與路橋并沒有超過150公里,但臨海也有該品牌汽車的銷售商,基于廠方的協議以及相關政策,該公司拒絕銷售汽車給何女士是符合規定的。
侵犯了顧客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力
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聽取該公司的解釋后,對其予以否定,并進行耐心講理、溝通。
從法律層面來看,該公司拒絕售車給何女士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的規定,即侵犯了何女士自主選擇商品,自主選擇提供商品經營者的權力。
該公司以汽車廠商與銷售商之間的區域銷售協議,對消費者購車進行戶籍限制的行為,也有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行為實質是對消費者購車作出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法律,協議的任何規定都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
從規定層面來看,該公司解釋中所說的商務部相關規定的說法,其實是對《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相關條款的誤讀。該《實施辦法》中并沒有汽車銷售環節中關于“戶籍限制”的內容。
同時,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并沒有限制居民在本地為外地購買的汽車上牌。因此,何女士在路橋購車并沒有商務部的限制,在購車后在臨海上牌,也沒有公安部門的限制。
從情理層面來看,作為廠商設置的區域銷售規定,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區域之間的價格差,但臨海與路橋地理位置相近,汽車的價格差并不存在很大空間。何女士舍近求遠在該公司購車,可能是該公司的信任度更高。
經過一番溝通,該公司銷售經理爽快答應馬上親自向何女士賠禮道歉,并承諾只要何女士愿意購車隨時歡迎,雙方爭執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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