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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責任保險陷入惡性循環 強制是出路
2013年10月28日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環境責任保險陷入了惡性循環:保險的基本原理是大數法則,但是由于參保規模上不去,無法充分分散風險,因此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障程度普遍不高,保費相對較高,進而導致企業參保的積極性不高,規模增長緩慢

  原標題:國人心痛環境污染  環境責任保險陷入惡性循環

  今年哈爾濱的一場霧霾讓公交車迷路的新聞又使人們對這個冬天充滿了擔憂。越來越多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頻頻見諸報端。環境污染,成了中國人的心痛。

  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啟動了環責險政策試點工作。從此,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環境污染治理手段,環境污染責任險進入公眾視野。今年年初,環保部、保監會將環境污染責任險升級為“強制”試點。然而,在采訪中,新金融記者發現,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市場環境,期待環境污染責任險真正為百姓的生活環境保駕護航,還為時尚早。

  尷尬現狀

  “盡管此前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發,但受益于社交媒體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事故受到關注。當然,一個基本的事實是環境污染事故越來越多。”韋萊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中國)專家呂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達了對當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擔憂。

  他認為,在市場經濟下,一切以利潤為導向,政府的角色是為經濟運行畫好“圈圈”,引導企業在允許范圍內追求最大效益。但現實是政府在這方面的“功課”缺失,法律法規執行力不足,環境事故越來越多是沒有規則指導下理性經濟人選擇的結果。“現在應該是改變的時刻了。”呂毅說。

  今年年初,環境保護部與保監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試點企業范圍、責任范圍和理賠機制等等,試圖為立法鋪平道路。這也是在10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時,各界呼吁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立法的背景。

  所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今年以來,不少省市先后下發了強制環境污染責任險試點文件,但無論是從市場成熟度還是供需雙方的積極性都無法達到預期。呂毅認為,一方面,由于立法缺失,法規執行不力,導致企業整體參保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不少保險公司提供的環境污染責任險賠償限額比較低,保險范圍也很小,“目前還是指導性意見,各地試點規定行業、企業范圍也并不十分明確統一,保險公司對市場規模究竟有多大也不清楚。”

  在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委員會主任李晨看來,“環境法律責任未能得到嚴格落實正是環境責任保險難以推廣的癥結所在。在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背景下,環境責任險怎能推行?”

  李晨認為,在我國現行環境法律體系下,環境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大類。現行法律法規主要側重于環境行政責任。在責任形式上,環境行政責任又以罰款為主。而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罰款金額較低,并且以一次性處罰為原則。

  這就會導致這樣的局面:企業的持續性污染行為往往只會受到一次處罰,并且罰款金額與企業因污染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相比完全可以忽略不計。正是由于企業承擔的責任很輕微,并不會因此而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企業來說,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就顯得毫無必要。

  除此之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王國軍認為,由于保險行業普遍存在的逆向選擇現象,環境治理良好或者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概率低的企業沒有投保積極性,污染嚴重的企業積極性較高,但賠償的可能性也大,造成保費普遍較高。

  于是,環境責任保險陷入了惡性循環:保險的基本原理是大數法則,但是由于參保規模上不去,無法充分分散風險,因此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障程度普遍不高,保費相對較高,進而導致企業參保的積極性不高,規模增長緩慢……

  強制是出路

  “當然,包括監管層在內的各方希望能夠實現平衡,既能讓參保企業承擔得起,保險公司也有積極性參與。”呂毅認為,借鑒交強險的模式,將環境責任險立法,從試點強制走向普遍強制,是一個可行的選擇。“每輛車都必須強制投保交強險,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可以參與這一市場,保監會提供支持,通過建立統一平臺集合大量數據,為保險公司確定不贏不虧的價格奠定數據分析基礎。”

  李晨也贊同以強制性為切入點在我國推廣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十分符合當下的國情。比如美國采取的便是強制保險的形式。舉例來說,美國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工程保險的一部分,無論是承包商、分包商還是咨詢設計商,如果應當投保而沒有投保的,各主體都無法取得工程合同。

  在環境責任險實現強制立法之前,執法機構需要用完善的環境法律責任體系來為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創造有利的制度條件。李晨認為,就環境行政責任而言,需要加強行政處罰的力度,提高罰款的上限,并結合停產整頓等多種形式的行政處罰手段,大幅度提高企業承擔環境行政責任的范圍和嚴重程度。

  而就被忽略的環境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今年6月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罪名的認定標準、處罰力度做了進一步闡明和強化,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就環境公益訴訟問題做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未來企業因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及頻率將大幅度提高,企業也會因此而承擔更為嚴重的經濟責任。

  當然,除了懲罰措施外,正面的激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投保企業的積極性。例如,遼寧省保監局與省環保廳從征收的排污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保障對參保企業給予環責險保費一定比例的獎勵;對參保企業為完成風險整改而申報污染防治資金時,保障給予優先解決;也有的地方試點將投保與信貸審批、稅收優惠等等結合起來……

  “重要的是如何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融入到一般商業活動的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防范考量之中。一定要讓參保企業能夠切實體會到參與環境責任保險能夠有效防范和彌補企業在環境污染問題上所遭受的損失,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運營中的環境成本,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李晨認為。

來源: 新金融觀察  作者:  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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