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理財產品超額收益個人無份 不賺錢卻承擔損失
在資管類理財產品手續費越來越“陽光化”的趨勢下,傳統封閉式理財產品卻仍舊依靠著“霸王條款”壟斷著超額收益。
《證券日報》今年曾經連續刊發報道,揭示銀行理財產品暗收高額投資管理費——理財產品實際投資收益中高出預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都被銀行以投資管理費的名義全部收入囊中,且多數銀行并未向投資者明示具體收取的金額和比例。近日,本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銀行目前仍在收取此項費用,只不過更為隱蔽,甚至開始主動尋求道義上的支持。
在某國有大行的官網,記者注意到,理財產品說明書強調,“剩余收益率如大于客戶預期年化收益率,則客戶收益按預期年化率計算,銀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為產品管理費;剩余收益率如等于客戶預期年化,則客戶收益按預期年化率計算,銀行將不再收取管理費;剩余收益率如小于客戶預期年化收益率,則客戶收益按剩余收益計算;剩余收益為負時,客戶將面臨部分本金損失”。
當然,這種表述方式絕非個案,目前絕大多數的傳統理財產品都通過預期收益率的方式變相設定了投資者的收益上限。而且,這部分超額收益很可能十分驚人。
法律界資深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沒有另行約定,投資者作為資金的所有權人,本應對該資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權,當然如果管理人對超預期收益做出重大貢獻的也可以適當要求獲得回報,但首先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應該屬于投資者;而一旦投資者認可并簽署了銀行的產品說明書和合同,銀行則將會根據二者的合同關系全部占有該部分收益,投資者等于自動放棄了對超預期收益的所有權”。
而一位理財專家則從“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大原則出發分析認為,“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于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產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才公平”。但從上述國有大行“剩余收益為負時,客戶將面臨部分本金損失”的表述來看,收取了超額收益的銀行顯然是不愿意兜底的。
在目前經營理財產品的百余家銀行中,多數僅在產品說明書約定收取管理費,但實際收取多少并不公布;僅有極少數銀行在產品兌付公告中披露管理費明細,更有數家原本披露該項收費的銀行在被媒體報道或投資者質疑后,干脆選擇繼續收取但不再披露。
以西部地區某城市商業銀行9月兌付的一款43天、預期收益率4.9%的理財產品為例,銀行最終兌付客戶收益577258.75元,收取了托管手續費2238.36元、管理費190555.38元。也就是說,管理費與客戶收益的比值為33%。當然,這家銀行并非收費最高的,本文以其做為例證,僅因為其信披相對充分。
“由于資金規模比較小,城商行的收益能力通常并不是最強的”,某銀行業資深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國有大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理財產品規模大,議價能力會更強,收益率自然更高,可以獲得的管理費自然也會水漲船高”。
此外,部分曾被揭示收取高額投資管理費的銀行,不僅將目前的實際收費情況隱匿起來,甚至還修改產品說明書,以尋求“道義”上的支持。例如,某農商行在說明書中強調“若理財產品資產投資實際運作收益未能超過投資者按照本產品說明書預期收益可取得的投資收益,本行不收取管理費,并自行承擔管理費虧損風險”。然而,銀行承擔的僅僅是所謂的管理費虧損風險,不是理財產品虧損風險,而且銀行目前通行的收費方式也是收益不超過預期收益率不收取任何管理費,“管理費虧損風險”更像是“為賦新詞強說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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