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區亂停車當真可以一鎖了之?
10月15日,椒江讀者陳先生致電晚報,稱車停在椒江太陽谷小區遭遇物業鎖車。物業方面解釋稱小區主干道和地下車庫的通道并不允許停車,容易造成堵車,針對亂停車現象,一般會以教育勸導為主,但如果遇上司機不在、又聯系不到車主的情況,就會鎖車處理。該小區物業管理負責人表示,采取這一做法已有3年,有效解決了小區內亂停車問題,贏得大部分業主的支持。
小區亂停車現象之所以時有發生,而且逐漸成為不少小區的一個通病,一方面和有車一族的自身素質有關,另一方面也可能源于供不應求的小區停車位。就后者而言,增設停車位必須有足夠的建設資金和置換空間,需要經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掏的是所有業主的腰包,動用的也是公共資源,手續繁瑣不說,經年累月之后,能不能達成共識還得畫個問號,就算一致通過也不見得能一次性“藥到病除”。相比之下,規范有車一族停車行為的管理成本顯而易見要小得多,并且見效快,同時也是小區常態化管理必須面對的課題之一。
然而,囿于權力有限、手段缺乏,如何規范管理常令不少小區物業管理部門頗為頭疼。正如太陽谷小區保安所說,教育勸導往往無關痛癢,對于找不到事主的亂停車輛更加束手無策,而且由于成效不彰,業主也會質疑小區物業不作為。正是基于這樣兩頭堵的壓力之下,不少小區物業“奇思妙想”出了類似鎖車、罰款這些“門法家規”。而從太陽谷小區的實踐來看,能夠推行3年之久,固然有物業堅持強硬執行的因素在,不可否認的是,效果的確立竿見影,以至于大部分業主對此的態度從反感轉為支持。
當然,太陽谷小區的做法僅限于鎖車而已,并沒有涉及借處罰來巧立收費名目。然而即便是鎖車,是否也可以順理成章呢?事實上,對于小區亂停車,物業有舉報權,可勸阻或制止,但無權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車輛停放的位置屬小區消防通道,也只有在確實發生緊急情況時,物業方面才可啟動緊急避險機制,對車輛實施拖離等強制措施。
退一步來說,就算鎖車處罰經過業主委員會一致通過,又是否能因為適從于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而暢行無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盡管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效力,但任何逾越法律界限的規定,都是無效的。鎖車這一措施,顯然已經侵犯了車主的私人物權,物業沒有資格接受并行使“懲戒權”,這一點無可爭議。
或許鎖車帶來的個中好處至今仍無可取代,但必須厘清的是,在法律至上的現代公民社會,以維護公共利益之名“自立門規”乃至于“家法處置”,本質上是對私權領域的侵犯,這很明顯是與法治精神相違背的。在社會公約、鄉規民約中,其主旨是“倡導大家如何去做”,是一種正面的道德引導。“鎖車”懲罰類似于以前農村中沿用“家法”、“宗族法”懲戒犯錯的家庭成員,在現代法治社會是不可取的。
正因此,公共利益的維護必須建基在對公民個體權益的維護之上,法治社會也應以遵守底線道德(即法律)為落腳點。尤其在處理類似小區停車等涉及道德規范的公眾議題時,作為多數派或是條規的制定者,更需要慎之又慎,不可自以為是,這樣才有可能保障每個人的個體權益不至于淪為公共利益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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