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10月,張某丈夫陳甲由同村人陳乙提供保證,向當地農村合作銀行貸款5萬元,借期一年。貸款到期后續借,陳乙仍為陳甲提供保證。今年3月陳甲因病亡故。到期后,因銀行催討,作為保證人的陳乙向銀行支付了貸款本息合計15700元。之后陳乙要求張某歸還其向銀行代償的15700元,張某以不知曉該貸款及經濟困難無力償還為由不予歸還,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陳乙多次催討無著,就采取敲玻璃窗等過激行為。當地公安機關接警后,鑒于案件涉及到經濟糾紛,在對陳乙進行批評教育后移送到當地的司法所進行處理。
司法所查清了事情的經過,首先指出陳乙敲玻璃窗行為的違法性,必須予以賠償;其次向雙方詳細講解《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指明陳乙為債權人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作為張某應對丈夫陳甲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最后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張某對陳乙代償的本息17500元分期歸還,由陳乙對損壞的玻璃窗進行修復,至此這一極易進一步引發矛盾激化的糾紛得到了有效解決。
[點評]這是一起因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追償引發的經濟糾紛,看似簡單,但卻因債務人亡故而變得復雜。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擔保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出現,擔保人承擔責任更是屢見不鮮。本案糾紛發生后,陳乙采取敲窗等非正當行為進行維權,使張某心理產生了一定的恐懼,如不及時處理,糾紛極有可能進一步升級,后果很難預料。
司法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陳乙作為保證人向銀行代償貸款本息17500元要求追償構成了雙方的保證合同追償權糾紛,陳甲應予歸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張某應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在調查時,張某以對此貸款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為由進行抗辯。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故即使張某有依據證實此貸款非夫妻共同債務,但其繼承了家庭共有房屋中陳甲的個人份額,其也應在繼承陳甲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調解員通過宣講法律,一方面指出了陳乙方敲窗行為的錯誤;另一方面使張某認識到該債務應予承擔,最后使雙方消除了疑惑,促成了這場糾紛的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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