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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管理辦法
2013年09月23日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各縣(市、區)建設規劃局(分局),溫嶺市建工局,臺州灣集聚區建設局,臺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局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外地建筑業類企業在臺從事建設活動的管理,落實《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13〕86號)、《轉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意見的通知》(浙建管〔2012〕17號)文件的要求,促進我市建筑市場秩序不斷完善,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現將《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

    2013年9月12日

    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從事建設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13〕8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地建筑業類企業(以下簡稱外地企業),是指注冊地不在本市且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資格證書的施工(含設計施工一體化)、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監測)等建筑業類企業。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中介服務(指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監測等)建設活動的外地建筑業類企業及其執業人員,必需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外地企業在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統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外地企業的管理。各縣(市、區)、臺州灣集聚區、臺州經濟開發區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范圍內外地企業的管理。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五條外地企業進臺從事建設活動的,需按不同的《資質證書》分別辦理進臺登記手續,取得《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未取得《登記證》的外地企業不得在我市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第六條辦理進臺登記手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施工企業

    1.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應設有駐臺機構,并按以下要求配備相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1)總承包企業:總人數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3人,駐臺負責人需A證,駐臺技術負責人需B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C證。(A證、B證、C證為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下同)

    (2)專業承包企業(包括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總人數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人,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駐臺負責人需A證,駐臺技術負責人需B證,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C證。

    (3)駐臺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能是同一人,且企業法定代表、企業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不能作為駐臺人員。

    (4)勞務分包企業:總人數不少于5人。

    2.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固定辦公場所,且需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自有在臺辦公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或辦公用房租賃合同。

    (2)施工總承包企業辦公場所的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余企業應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業的辦公場所內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辦公設備,如辦公桌、辦公電話、電腦、打印機等。

    3.施工總承包企業和部分專業承包企業需按下列額度繳納欠薪保障金:

    (1)施工總承包企業的欠薪保障金額度為120萬元。

    (2)專業承包企業(包括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的欠薪保障金額度為60萬元。

    (3)勞務分包企業的欠薪保障金額度為30萬元。

    4.有擬派駐臺州的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且需滿足以下要求:

    (1)駐臺機構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工程項目關鍵崗位;

    (2)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包括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以項目部為單位配備主要管理人員。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需有相應的技術職稱及崗位資格,其中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需有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證書;

    (3)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相關中級以上技工各1人。

    (二)中介服務企業

    1.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設有駐臺機構(分支機構),并按以下要求配備相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1)監理企業:總人數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3人(其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2人)。

    (2)招標代理企業:總人數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3人(其中國家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造價咨詢企業:總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國家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3人(注冊在企業分支機構)。

    (4)檢測(監測)企業:總人數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3人。

    2.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固定辦公場所,且需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自有在臺辦公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或辦公用房租賃合同。

    (2)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3)企業的辦公場所內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辦公設備,如辦公桌、辦公電話、電腦、打印機等。

    3.檢測企業需具備與檢測內容相對應的試驗條件及設備。

    第七條辦理進臺登記手續需提交下列材料復印件并裝訂成冊(提供原件核對):

    (一)施工企業(含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

    1.《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申請表》;

    2.企業相關證書副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資質證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證書》;

    (4)《安全生產許可證》;

    3.企業駐臺機構設立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企業駐臺機構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1)身份證(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2)職稱證書或執業注冊資格證書;

    (3)勞動合同;

    (4)近3個月單位繳納的社保清單(含企業名稱、人員姓名、社保號、交納基數、交納年份等信息)。

    6.《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駐臺固定辦公場所核查申請表》(附房屋租賃合同);

    7.《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印章留模登記表》;

    8.欠薪保障金付款憑證(含收款收據、復審時提交);

    9.無欠薪承諾書;

    10.企業基本賬戶的開戶許可證;

    11.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中介服務企業

    1.《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申請表》;

    2.企業相關證書副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資質證書》:《建筑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指監理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指招標代理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指檢測企業);

    3.《外省檢測企業進入浙江登記備案證明》(指檢測企業);

    《外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浙江登記備案證明》(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4.企業駐臺機構(分支機構)設立文件;

    5.《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6.企業駐臺機構(分支機構)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1)身份證(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2)職稱證書或執業注冊資格證書;

    (3)勞動合同;

    (4)近三個月單位繳納的社保清單(含企業名稱、人員姓名、社保號、交納基數、交納年份等信息)。

    7.《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駐臺固定辦公場所核查申請表》(附房屋租賃合同);

    8.《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印章留模登記表》;

    9.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辦理進臺登記手續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外地企業應將企業信息和人員(包括駐臺機構管理人員和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在臺州市建筑業信息管理網(www.tzjzy.com)進行網上申報,并打印《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申請表》。

    (二)外地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要求向辦公場所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提交進臺登記材料(相關證書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查后退還);企業所配備相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攜本人身份證到當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進行身份核實;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外地企業的辦公場所進行實地核實,并保存影像資料。

    (三)辦公場所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對進臺登記材料進行初審(包括對企業和人員網上信息進行初審,同時在復印件上加蓋“此件與原件相符”章)。經初審后認為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條件的,需將補正內容或不予登記的原因書面反饋。

    (四)外地企業向我局提交經初審的進臺登記材料(相關證書材料原件可不再提交,需重新核查的除外)。

    (五)我局對進臺登記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進臺登記手續,頒發《登記證》及《業務手冊》;經復審后認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將補正內容或不予登記的原因書面反饋。

    (六)外地企業在初審或復審過程中接到書面反饋意見的,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或重新辦理進臺登記手續。

    (七)外地企業攜企業公章在《登記證》留模后,領取《登記證》及《業務手冊》。

    第九條外地企業在取得《登記證》后,方可到市、各縣(市)招投標中心申領交易證。

    取得《登記證》的外地企業基本情況在臺州市建筑業信息管理網(www.tzjzy.com)公布并提供查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為規范外地企業的行為,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秩序,我局根據《浙江省建筑業類企業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并結合本辦法,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外地企業在臺從事建設活動情況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本辦法規定要求,將予以收回《登記證》。

    第十一條《登記證》實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為3年。

    在有效期內,各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對外地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對外地企業辦公場所和駐臺人員的到崗情況的檢查,對檢查不達標的,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上報我局處理。

    第十二條《登記證》在有效期內實行承接業務登記制度,外地施工及監理企業在臺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每取得一個業務合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在5個工作日內持業務合同和《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材料到項目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辦理業務登記。

    第十三條《業務手冊》實行年度登記制度,外地施工及監理企業每年3月份需到企業登記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對上一年度企業在臺情況進行登記。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登記且在登記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催告后仍不參加登記的或登記結論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我局將予以收回《登記證》。

    第十四條外地企業應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30天內攜相關資料到備案登記地辦理考核續期手續。備案登記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對外地企業進行考核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及考核結果。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外地企業,我局將不予延期并收回《登記證》。考核合格及符合續期要求的外地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續辦手續,并需提交《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備案登記證續期申請表》。

    企業有下列情況的,考核定為不合格:

    1.發生過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被臺州市各級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通報及以上處理的;

    2.發生過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被列入臺州市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2次及以上的;

    3.發生一起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

    4.外地企業連續三個年度內無在臺業績的。

    第十五條外地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我局將予以收回或注銷《登記證》:

    (一)企業駐臺情況達不到本辦法規定要求且未在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補正手續的;

    (二)企業辦理進臺登記手續時提交的登記材料和領取的《登記證》中的內容發生變更且未在本辦法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發生一起建設工程生產安全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企業被列入臺州市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后,在公示期內再次被列入臺州市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有1次被列入臺州市工程建設黑名單的;

    (五)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六)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七)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八)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九)拖欠民工工資,因施工企業原因未給予解決,并發生10人以上農民工集體上訪事件的;

    (十)違反臺州市相關規定應被清退的;

    (十一)沒有發生上述情況,但違法違規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或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的。

    第十六條外地企業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應提交《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變更(注銷)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的還應同時提交《登記證》和涉及到本辦法第七條列明的相關材料;辦理注銷手續時,施工總承包企業和部分專業承包企業還需提供已竣工工程所在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無欠薪證明。

    第十七條凡被我局收回或注銷《登記證》的外地企業,5年內不再給予辦理《登記證》。

    第十八條外地企業辦理辦公場所跨縣(市、區)變更的,應當先征得原辦公場所所在地和接受地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同意,然后到臺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外地企業領取的《登記證》遺失的,應在臺州市級媒體上聲明作廢,再到臺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政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條《登記證》超出有效期的,自動失效。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外地企業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由建設(建筑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臺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臺州市建設規劃局《臺州市外地建設工程企業進臺管理辦法》(臺建規〔2007〕96號)停止執行。

    附件:1.《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駐臺固定辦公場所核查申請表》

    4.《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印章留模登記表》

    5.《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證》

    6.《臺州市外地施工及監理企業業務手冊》

    7.《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變更(注銷)申請表》

    8.《欠薪保障金支付承諾書》

    9.《創建“無欠薪浙江”行動承諾書》

    10.《臺州市外地建筑業類企業進臺登記續期申請表》

來源: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微博  作者:  編輯: 王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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