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與工作職責無關,不算——
兩個外來務工人員上班時因私事打架,其中一個受傷,傷者是否構成工傷?近日,溫嶺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這種情況不構成工傷。
貴州省雷山縣人余某是溫嶺市某機械制造廠職工,他的同事劉某在同一條流水線上的相鄰位置工作。
去年3月19日上午,劉某在流水線上一邊操作,一邊哼著歌曲,余某以為劉某在取笑、嘲弄他。于是,兩人吵罵起來,繼而動手。劉某打了余某一耳光,余某在劉某臉上抓了一下,造成余某左耳受傷。
工友發現后,馬上報警。
去年5月18日,溫嶺市公安局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同年9月25日,溫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人力社保局)受理了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但不久就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余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力社保局的非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解釋“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顯然,余某以為劉某唱歌取笑自己而與劉某發生爭執并被抓傷,是因為雙方言語爭執而意氣用事引發的,與其的工作職責沒有直接聯系,也沒有因果關系。法院認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此,溫嶺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溫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