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起危險駕駛案件,酒駕摩托車占10起
8月15日,三門法院對15起危險駕駛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15名被告人因犯危險駕駛罪,分別被判處拘役1個月至4個月不等的刑罰。
在這15人中,40歲的張某被檢測出來的血液酒精濃度最高,為332mg/100ml。他受到的刑罰也最重,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去年10月23日11時,張某回到家,看到家里沒人燒飯,于是拿出白酒喝了半斤多。然后,他駕著自己的正三輪摩托車出去吃飯,被警察查獲。“我知道喝了酒駕車危險,為了貪圖出行方便,就沒管那么多。哪想到后果這么嚴重。”張某很后悔。
此外,小學文化的何某,醉酒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被判處拘役1個月;小學文化的陳某,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判處拘役2個月;初中文化的薛某,醉酒駕駛轎車,被判處拘役2個月……三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孫良挺告訴記者,法院在量刑時嚴格按照酒精濃度高低和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兩大主要量刑情節來把握。
記者了解到,在這15起案件中,被告人駕駛的機動車類型,涉及電動助力車、燃油助力車和正三輪摩托車等屬于摩托車型的共有10起,駕駛汽車型的5起。
“一些駕駛者認為酒駕摩托車的危險性小于酒駕汽車,甚至誤以為只有醉駕汽車才會犯罪。法律意識淡薄,抱有僥幸心理,致使農村地區成為酒駕的高發地帶。”孫良挺說。
中青年、低學歷人員是酒駕主力
孫良挺說,導致醉酒后危險駕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2011年5月酒駕入刑以來審結的81例案件來看,酒駕者全都是男性,年齡在18歲至46歲的有71人,占87.65%;46歲以上的有9人,占11.11%;18周歲以下的1人,占1.23%。
低學歷人群是酒駕主力,農民在醉駕者中所占比例較大。判決的81人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共76人,占93.83%;農民共70人,占86.42%。
駕駛機動車型多樣化,酒駕摩托車占比逐漸高于汽車。這81人中,駕駛汽車的共41人,占50.62%;駕駛電動助力車的4人,駕駛燃油助力車的15人,駕駛正三輪摩托車18人,這些同屬于摩托車型的,占45.68%;駕駛拖拉機的共3人占4.9%。公安機關剛開始查酒駕時,主要針對機動車型。自從對駕駛電動助力車、燃油助力車以及二輪、三輪摩托車等屬于機動車范疇的車輛加大查處力度后,這部分的比例明顯上升,而醉駕汽車的比例在下降。“醉酒駕駛摩托車型被判刑的人,截至去年8月底只有4人,而今年達20人。”孫良挺說。
18%的酒駕者,主觀上存在自我放縱
這兩年,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取得一定的效果。不過,仍有些駕駛者心存僥幸。
就三門法院審結的81例案件來看,18%的人曾有酒后駕車被處罰、無證駕駛、致人輕傷、查獲后逃跑等從重情節。
今年45歲的朱某,農民,初中文化。2010年6月,朱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被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罰款1012元;2011年3月,他又因酒后駕駛機動車等被三門公安局罰款1032元。兩次罰款并未讓朱某悔改,2012年7月,他因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被交警當場查獲,對其抽血檢測,酒精含量為110mg/100ml。朱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諸如朱某這類人,他們的心理都差不多,自恃平時酒量還可以,認為飲酒后駕駛車輛不會出問題,故而在主觀上自我放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