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到底誰在撒謊?檢察官為你揭開真相。
犯罪嫌疑人供述版本
2008年春天的一個深夜,王某靠一把螺絲刀潛入三門縣郊外的一棟別墅。手持匕首,摸黑探路的他,不慎滑倒,劃傷手臂。
匆忙中,王某跑到一樓廁所,用衛(wèi)生紙包扎傷口。秉持著“職業(yè)小偷,決不能空手而歸”的理念,王某并未就此罷手,而是進入房間,繼續(xù)翻找財物。
此時,門外燈亮了,主人回家。
王某慌忙逃走,逃跑中,將螺絲刀和匕首等作案工具投入河中。
被害人描述版本
2008年3月的某一天,晚上11點左右,剛進家門的李某被人遏住脖頸,那人手持尖刀抵住他的喉嚨,嚇得李某不敢動作。“別叫,拿50萬給我,否則殺了你!”
李某慌忙辯稱自己身上只有2000元錢,值錢的東西都在保險箱里。劫匪威脅之下,他打開了床頭的保險柜,柜里所藏被這名劫匪洗劫一空。
劫匪提出,“再拿出50萬,否則就殺了你!”近兩個小時的交涉后,李某拿出一張銀行卡,并應(yīng)劫匪的要求,交出身份證,讓其自己去取錢。
劫匪擔心錢取不出來,提出一個銀行卡號,讓李某將錢打到卡里。隨后,從一樓的窗戶爬出逃走。
2017年3月,通過信息比對,公安機關(guān)偵破案件。
到底誰在說謊聽聽檢察官怎么說

周珍珍
三門縣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案發(fā)現(xiàn)場的血跡、留有王某DNA的多枚煙蒂,均可證明王某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并停留較長時間。
李某能夠詳細描述行為人的口音、體貌特征,言詞證據(jù)與現(xiàn)場勘探獲得的物證、王某的戶籍信息等相吻合。
王某的辯解無法解釋為何被害人能夠識得其體貌特征,也無法解釋為何在現(xiàn)場逗留,留下多枚煙蒂,不符合常情,其辯解不能采信。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綜合案件當事人描述及其他證據(jù),犯罪嫌疑人王某夜間帶刀進入他人住宅,采用持刀威逼的方式,欲劫走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應(yīng)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11月29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以持刀威脅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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