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州出臺了《關于明確辦理漁業違法案件適用行政拘留處罰若干問題的通知》劃定十大“紅線”,觸犯者拘留!

“行行銜接”:
行政處罰、行政拘留
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局結合工作實際,依據漁業法律法規相關法條,精準對接治安處罰法,梳理了十大方面需要實施行政拘留內容,從移送、交接和協同配合著手,做好工作對接,確保漁業法和治安處罰法無縫銜接,為創造、維護良好的漁業秩序和漁業執法環境再祭重器。
“行行銜接”

所謂的“行行銜接”,便是實現行政處罰和行政拘留“無縫對接”。行政處罰有四個層次: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根據行政處罰法,人身罰(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對管理相對人實施人身自由限制,處罰層級高,震懾力度大,操作簡便。
文件出臺后
行政拘留的首案了解下
“反面教材”供大伙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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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玉環沙門派出所接到報警稱5月22日13時許,溫嶺市海洋漁業局執法人員在玉環日岙村后沙的海邊依法拖離三無船只時遭到日岙村村民以砸石頭的方式阻礙其單位執法。
接警后,執法人員展開調查,日岙村村民孔某、羅某看到溫嶺市海洋與漁業局在對自家的一艘三無船只開展拖離作業執法時,在海邊的山上拿起石頭對著工作人員砸,村民應某在一旁也幫著砸,工作人員無奈只拖離一艘三無船只離開(海邊共六艘三無船只)。三位村民后于分別于5月31日,6月1日來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這十大“紅線”碰不得
01、漁船船長(船東)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防臺、防汛、防寒潮等決定、命令、指令,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處罰。
02、在非法捕撈水產品過程中,抗拒、阻礙漁業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進行處罰。
03、偽造、變造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捕撈許可證、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進行處罰。
04、漁船船長(船東)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漁業職務船員證書、捕撈許可證、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05、涂改、擦除漁船發動機號碼,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進行處罰。
06、漁船船長駕駛漁船擅自進入、?繃夜苤频乃、島嶼,情節嚴重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07、購銷國家、省禁止購銷的涉漁相關物品,或者明知是違禁漁獲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進行處罰。
08、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漁業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登記保存、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項進行處罰。
09、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
10、無證駕駛機動漁船,情節嚴重的,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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