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法制辦和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了《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若干意見》,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嚴格食品安全執法。
該《意見》也是我省首個,就食品安全執法達成的法律適用意見。
市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全市各地在適用上還存在著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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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意見》的出臺,有助于統一執法尺度,避免畸輕畸重。它明確了在食品安全執法實踐中,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認真執行《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比如,《意見》特別針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適用作了分檔處理:
▲如對違法行為具有從輕、減輕情形且貨值金額在二百元以下的,確定并處罰款金額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如貨值金額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如貨值金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還明確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執行,農貿市場食品攤位及市場外果蔬店若經營場所面積符合小食雜店標準的,認定為小食雜店,并按照該規定執行。
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予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若是首次違法且無主觀故意并具有減輕情形,亦未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的,可按簡易程序處以五十元罰款。
▲若違法行為存在主觀故意且多次發生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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