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見!法院審理過大大小小的案件,見過有人當庭哭泣,有人下跪懺悔,有人怒吼咆哮……,但你見過當庭吞證據(jù)的“奇葩”么?
近日,路橋區(qū)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被告孫某某當庭撕毀并吞食重要證據(jù),被處司法拘留7日。
據(jù)了解,被告孫某某路橋人,與原告有箱包材料業(yè)務上的往來。2016年5月19日,雙方經(jīng)結(jié)算,孫某某共欠下貨款167700元,并由孫三(化名,下同)作擔保,立下欠條,約定分期還款,如違約將承擔違約金5萬元。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孫某某只支付677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予償付,遂被訴至法院。
“奇葩男”當庭吞下證據(jù)
1月22日上午9時許,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在路橋區(qū)人民法院開庭。
當庭審進行到質(zhì)證階段時,法官按照程序,將欠條原件交由被告孫某某質(zhì)證。可接下來發(fā)生的一幕,讓大家都措手不及。
孫某某突然將欠條撕碎,吞入口中。法官立即喝止并警告其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涉嫌違法。
為何要撕毀、吞食部分欠條?
原來,作為被告之一的擔保人孫三,是孫某某的兄弟,此次開庭并未出庭應訴。
據(jù)透露,孫某某確實是資不抵債,但孫三尚有能力償還。
庭審中,被告孫某某雖承認了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為了逃避履行債務,他認為孫三與本案無關,不滿將其列為擔保人。
為此,他不顧法官的勸阻和訓誡,拒不交還并當庭撕毀、吞食部分欠條原件,意圖毀滅重要證據(jù)。
拘留7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孫某某的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遂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決定。
部分證據(jù)毀滅,該怎么判?
盡管有部分證據(jù)缺失,但本案有原、被告陳述等證據(jù)在卷證實,事實清楚,并不影響判決。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貨款100000元及違約金50000元;被告孫三(化名)對上述款項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quán)、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神圣不可侵犯。
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的一舉一動都在法庭全程的錄音錄像當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嚴禁任何破壞庭審秩序的行為,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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